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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调解赔钱要注意甚么事项(派出所调解赔钱要注意甚么问题)

2024-10-09 01: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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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不服派出所调解,强行拿回赔偿给他人的现金,如何定性

肇事者不接受派出所调解,强行收回给予他人的现金赔偿。如何表征它?

派出所调解赔钱要注意甚么事项(派出所调解赔钱要注意甚么问题)

实际问题

肇事者不接受派出所的调解,强行收回给予他人的现金赔偿。如何表征它?

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1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王某因经济纠纷,在派出所调解向被害人崔某支付1000元后,被告人张某、王某乘车尾随被害人崔某。当其驾驶的出租车在某路口等红灯时,被告人张某、王某打开崔某的车门上车,强行收回崔某1000元赔偿金。成功后,两人下车离开。

有争议的观点及其原因

第一种意见是,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原因如下:

1、第二被告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典型。。如果同样的行为发生在没有矛盾纠纷的陌生人之间,即突然钻进陌生人的车里,要求其交出金钱、财物,无疑应该认定为抢劫罪。如果两被告人强行收回的财物不限于赔偿的话,基本上可以判其犯抢劫罪。然而,本案的引发是由于两被告人对派出所的调解结果不满,强行收回了刚刚缴纳的1000元调解费,其中500元是被告人张某某代缴的。他的朋友。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审理抢劫、枪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号第七条规定:行为人仅抢劫输掉的赌钱或者赢得的赌债,一般不以抢劫罪处罚;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从纯粹的法律角度看,抢夺输掉的赌资或者赢来的赌债,特别是抢夺赢来的赌债,显然具有合法占有的目的。做出上述规定,主要是因为从公众的角度来看,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十分典型。

从性质上考虑,本案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2、第二被告对被害人的胁迫程度有限。

第一的,

《意见》《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第九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手段抢夺少量财物的,一般不宜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情节特殊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体现了任何意义上的暴力或威胁行为都不能被评价为抢劫手段。虽然该规定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但该精神也适用于成年人。

其次,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殴打,且两被告强行进入受害人车内是有理由的。这个理由客观上削弱了两被告的实力。被告对受害人施加胁迫的程度。

第三,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使用轻微暴力时,特别是使用威胁“强行要求”时,大多数受害人“敢怒不敢言”,事实上已经到了让人不敢反抗的程度,但并不妨碍寻衅滋事的认定。因此,不能以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的境地为由,认为本案应定为抢劫罪。

3、本案的性质更符合寻衅滋事的特点,以寻衅滋事罪处罚也更符合罪刑相称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的矛盾纠纷寻衅滋事,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考虑本案的前因后果,比较符合上述规定所针对的情况。另外,如果将此案定性为抢劫罪,至少会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量刑显然过于严厉。

第二种意见是抢劫罪应定罪处罚

原因如下:

1、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不能以强制手段的程度区分。抢劫的强制手段只要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即可。在毒品抢劫等各类抢劫犯罪中,行为人甚至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暴力行为”。本案中,第二被告虽然仅对被害人实施了侮辱、掌掴等较为轻微的胁迫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犯罪行为是在受害人驾驶的车辆内进行的。在如此狭小且相对封闭的空间内,受害人面临两名成年男子的言语威胁和身体胁迫,很难想象他敢于或有能力反抗。因此,本案第二被告人实施的胁迫行为已经达到了使受害人不敢、无法反抗的程度,可以认定为抢劫手段。

2、两被告人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两被告人强行进入受害人驾驶的车辆,并采用强制手段向受害人索要赔偿。虽然他们是为朋友索要钱财,但这并不能因此否认两被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张三就经常被女朋友说他没有男人味。一天晚上,两人“跑过马路”时,张三遭到了女友的嘲笑。这时,与两人发生矛盾的李斯路过。张三想要表达自己的男子气概。他持刀上前,抢走了李四的手机,扔进了河里。虽然张三持刀拿走他人手机以示阳刚之气,但其非法占有目的也很明显。影响其行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3、本案系虚构犯罪,应以抢劫罪作为重罪处罚。本案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抢占他人财物。本案形成了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假想组合。根据假罪原则,应选择重罪并处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寻衅滋事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抢劫、抢劫罪构成要件的等犯罪的,依照犯罪定罪的处罚措施,从重处罚。

对于警察而言,「调解」是一种怎样的处理手段

说白了,我认为所有浪费警察资源的案件都应该调解。

当然,这种浪费警力的事情落到了我的手里。

由于买菜时阿姨缺了1.86美元,她与街头小贩争吵了两个小时,并向派出所报了警,声称自己遭到辱骂;

隔壁老王被同住的年轻人打扰了。他随着节奏开始砸墙,但年轻人不再这么做了。他强迫警方给出解释;

爱狗人士每次出门不拴绳,都会把楼下的老太太吓得不敢出门。老人一气之下把狗杀了吃肉。爱狗人士声称狗没有打疫苗,所以老人和老太太每天都站在派出所门口。如果有人模仿狗并声称感染狂犬病,警方应负责联系该青少年讨论赔偿相关事宜;

像这样的家庭,短期、短期的事情还是有很多的。如果我一一立案,一一办理,到年底我很可能成为单位办案先锋、立案专家。

所以为了把尽可能多的时间花在最需要的地方,我通常会选择调解,大概就是

来吧,来吧,我给你86美元作为补偿。两块钱,够吗?阿姨快回家做饭吧!

兄弟,兄弟,别生气,没关系的。上周我刚刚抓到一个卖印度圣油的人。请问除了查获的产品之外,还有其他合法产品库存吗?

汪汪汪!汪汪汪!叔叔,你看我跟你说话,你怎么不理我?我以前被狗咬过,但你还是听不懂我的狗语?那么,先生,您没有什么问题吗?这是医生开具的检查证明。可以放心回家散步啦!

无奈之下,我只能勉强自己谋生,差点成为一个二流的商人,一个疯子。

在警察心目中,调解并不意味着失职、不作为,甚至推卸责任。

只是当知道不会有结果或者预期的结果不符合双方的要求时,双方都可以坐下来冷静下来,考虑一下为这件事而挣扎的沉没成本是否值得。

很多人只是被迫保住面子,不能丢面子。这个时候,警察作为调解人,就是很好的调解力量。毕竟调解也是警察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最后,实名diss那些因为怕麻烦而偷懒,该报案时不报案的同事,导致警察的名声越来越差~

奉劝一句:迟早是要还的,尤其是像我们这样经常在河边散步的人。无法保证有一天我们的鞋子会被弄湿。

对方报警称造成自己肋部受伤,派出所调解赔偿11.6万;对方再次以轻伤二级报案,请问该怎么办

从你的叙述中,我们无法判断证据是否存在缺陷,是否足以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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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定罪率超过90%。以2019年数据为例,中国人民检察院起诉人,其中公诉被告人仅被判无罪637人,定罪率为99.965%。

关于调解书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谅解书的问题,

调解书不能用作谅解书。

调解

这是双方签署的协议。

这是补偿的确认。

谅解书只能由受害方作出,是对行为的理解。

是否签字是受害人的权利。

但调解书可以作为是否认罪、接受处罚的参考。

我给你的建议是最好和对方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因民事纠纷引起的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案件,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调和。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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