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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件是什么(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件是)

2024-09-05 12: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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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条件客观要件1、第一,行为的客体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商业秘密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一种。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可能以文字、图像或实物承载,也可能存在于人们的大脑或操作方法中。(2)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的事项,即必须只有一定范围内的人知道的事项。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者以及经商业秘密所有者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者。经济利益仅限于正经济利益,即能够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可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该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转让、保护期限无固定、内容广泛等特点。2、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侵犯商业秘密表现为下列情形: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来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促使知道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迫使知道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采用恐吓、威胁手段,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含有商业秘密的图纸等。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第一种方式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面第一个行为的延续。披露是指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者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的内容向社会公布;使用,是指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目的;允许其他人使用它们。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活动,包括有偿和无偿的情况。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是指依法知道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调动人员、在公司、企业工作过的退休人员,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权利人。已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相关人员。明知或者应知有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这是一种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向其透露商业秘密的人有上述违法行为,但仍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3、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重大经济损失,包括利润减少、损失扩大、破产、竞争不利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持有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窃取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行为本身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成立。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和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主体要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承担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根据本节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企业的董事、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企业的职工或者临时工等;企业原职工退休或者调动的人员;受委托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审计人员、税务人员、行政主管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的人员;除上述四类人员可能因泄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素外,其他人员均可能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成为本罪的客体;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合同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此外,与泄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有串通关系,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以共犯论处。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各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只是量刑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主要有:泄露商业秘密以获取利益;利用商业秘密从事不正当竞争的;采取盗窃、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击败同行业竞争者的。通过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供出售的;为了报复、泄愤而泄露商业秘密的。二、证据灭失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认定问题1、公诉机关提出指控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存在困难。这种举证困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权利人的不配合。权利人往往不愿意提供自己商业秘密的证据,更不愿意向相关部门提交技术资料进行鉴定。这导致在提供犯罪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方面出现问题。2、认定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相关技术资料。这是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往往涉及非常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此类专业技术知之甚少,那么如何认定该专业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机构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专业人士相对熟悉国内外专业技术的最新情况,他们在检索数据并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是科学、客观的。裁判是中立裁判。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当庭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官然后根据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和判断,然后决定是否接受。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件是什么(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件是)

关于损失的计算,我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以及什么构成“重大损失”,成为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关键。“造成重大损失”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备条件。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和解释“重大损失”的含义。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重大损失”的计算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将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难以挽回的。在刑事审判中,一般认为这种损失应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权利人必然损失的实际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以数额来衡量。在关注研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竞争优势等各种相关因素。地位丧失、商业信誉下降等。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视为损失。该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向他人透露为前提。商业秘密出售给他人的,损失额为出售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利润;利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损失为所得利润。在计算侵权人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根据销量计算利润,也不能用生产的产品总价乘以平均利润率来计算。一般情况下,用销量乘以平均利润率来计算利润额比较合适。损失不少于商业秘密许可的合理使用费。这是根据正常许可费用推定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已获得合法的商业秘密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并不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有很大不同。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时,并不排除合法权利人使用该商业秘密。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为获取商业秘密而实施盗窃等违法行为后,很快就会被发现并制止,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须具备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需要注意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自觉。过失不构成本罪,因过失造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必担心犯本罪。当然,小编也想告诫大家,做任何事情都要三思而后行,不要犯罪,避免犯错误。如果您还有什么想了解的,欢迎随时联系我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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