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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和醉驾的区别处罚(酒驾和醉驾酒精含量判断标准)

2024-10-21 0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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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公众的看法是,保险公司不会为酒后驾车赔付,更不用说醉酒驾驶了。但不少司法案件判给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况却令人困惑。补偿还是不补偿,问题的关键是什么?

一、明确醉酒驾驶与醉酒驾驶的区别

酒驾和醉驾的区别处罚(酒驾和醉驾酒精含量判断标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俗称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从广义上讲,醉酒驾驶包括醉酒驾驶,这也体现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条款上。但现实生活中,人们一般对醉酒驾驶的理解是狭义的,即不符合醉酒标准的酒后驾驶。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且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可见,醉酒驾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刑事犯罪。

2.有关醉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法律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垫付救援费用,并有权向致伤人追偿:

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投保机动车被盗、被抢而发生事故的;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索权的诉讼时效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九条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第项至第项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救助的,保险人应当收到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获得救助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交通事故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定。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将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如果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不负有责任,保险人将在非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医疗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驾驶人醉酒的;

投保机动车被盗、被抢而发生事故的;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救援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伤人追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任何原因,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吊销的;

驾驶不符合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的机动车的。

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任何原因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吊销的;

4、驾驶不符合驾驶证载明的驾驶类型的机动车的;

5.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

第三章机动车人身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吊销的;

4、驾驶不符合驾驶证载明的驾驶类型的机动车的;

5.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

三、律师意见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对醉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保险赔偿情况进行评估:

一、酒后驾驶保险赔偿分析

如果因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交强险不予扣除,保险公司必须正常赔付。而且,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行使追偿权。

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商业保险免予赔偿。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拒绝赔付,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酒后驾驶保险赔偿分析

如果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交强险的赔偿则复杂一些。

《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表述是一致的,即对于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只会垫付救援费用,赔偿范围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预付款后,保险人有权向致伤人追偿。同时明确财产损失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扩大了赔偿范围,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时,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赔偿金。交通保险,缴费后行使追偿权。

关于《交强险条例》与司法解释的冲突。第《交强险条例》号法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旨在实施本法。除法律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负责解释外,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同等效力。两者发生冲突时,应报请主管机关处理。笔者认为,目前两者的冲突没有解决办法,选择完全取决于法官。

如果是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商业保险公司会明确拒绝赔付。因为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不再区分醉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统一表述为:“酒后”。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醉酒驾驶或酒后驾驶案件保险公司被责令赔偿的根本原因。

从上面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遇到醉酒驾驶或者酒驾的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即使支付赔偿金或预付款,仍可以行使追偿权。但仍有大量案例是,司机醉酒或喝醉后,保险公司被判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只有一个:未履行提醒司机免责条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签订合同时的被保险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清楚地解释该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提醒或明确解释,该条款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保险人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除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理由。保险人提示该条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载明该条款的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表现在:

投保人未本人签字的,视为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投保人否认收到保险条款,并且肯定不知道免责条款的;

免责声明的字体未加粗、加粗或加粗、加粗不够,不能起到提醒作用。

因此,酒后驾驶或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关键是证明其已尽到警示义务。电子保单时代,投保的便利也对保险公司的解释和提醒义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4、案例索引

(2018)粤民申504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的商业保险单虽附有保险条款,但印刷文字模糊,相关免责条款未明显加粗、涂黑,还不够。吸引公众对免责条款的关注。本案中,中国太平洋保险惠州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其他方式履行了对投保人有关免责条款的提醒义务。因此,二审判决认为相关免责条款无效,由中国太平洋保险惠州公司承担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18)渝民财281号

再审中,本院认为,涉案车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号保险凭证在保险合同中载有“特别约定”、“重要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出现提示文本。陈林、王琼承认收到人保永川分公司开具的保费缴费发票,但否认收到《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等保险凭证。对于王琼、陈琳提出的未办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等保险手续的主张,王琼、陈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人保财险永川分公司提出异议,故其主张不能成立。在前述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中,已经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提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因此,人保永川分公司应当视为履行了《保险法》第一条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出示义务。

其次,酒后驾驶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行为。陈林应当了解酒后驾车的含义及其对社会的危害,对前述免责条款的理解不应有任何歧义。因此,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将这种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进行提示后,已满足“解释清楚”的要求,无需进一步解释其定义和解释。酒后驾驶的法律后果。

(2019)粤民申190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的,应当履行提示义务。本案中,谢铸成否认收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发送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太平洋保险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通知义务。因此,该豁免条款并不生效。二审法院未采纳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相关依据。声称保险条款免除商业第三方保险责任并无不妥。

(2020)千民申89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安财险水城分公司一审提交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及保险条款,但江开银对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上的签名和字迹不予认可,称他只收到了保险单。平安财险水城分公司并未就免责条款向其作出任何提醒或说明,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将保险条款交付给江开印并作出相应提醒。平安财险水城分公司认可了江开印出示的保险单,但保单中并无警告驾驶员如果驾驶员有下列违禁行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如醉酒驾驶或肇事逃逸。平安财险水城分公司称,其为江开银提供电子保险,并在电子保险投保过程中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二审时还提交了境外人通过平安财险毕节中心支公司通过电子程序购买保险的公证书并办理了手续,但该证据与案件无关,无法达到其举证目的。因此,原判决认为平安财险水城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醉酒驾驶、肇事逃逸事故保险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当有充分的依据承担100万元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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