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订单”
是指中介机构为客户提供订立合同的交易机会,客户在获得对方交易信息后绕过中介机构,直接达成交易,避免支付中介费用的行为。
接下来我要跟大家分享的是
在这种情况下
房地产中介称买家“跳单”
要求赔偿违约金
购房者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究竟发生了什么?
让我们来看看!
案件简介
2020年4月25日
王某到中介公司A表达了购房意向。
A.中介公司销售人员要求
王先生先签了确认书,然后看房
双方签署确认函后
A中介带领王某看房
并索要涉案房屋85万元。
王先生离开是因为他认为房价太高
通过其他中介继续
找出他们需要什么属性
两天后
王某得知该房子在B中介挂牌出售。
B中介公司索要81万元
当天,在中介公司B的中介服务下,王某与房屋原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以8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交付后,双方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期间,王某共向B机构支付中介费元。
某中介公司认为
他的公司工作人员带王某去看房子
并签署确认函
随后,王某通过其他渠道
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并转让房屋产权
就是“跳单”行为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王某
支付违约金25,5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还查明
原告A中介公司与外人B中介公司
他们都从事房产中介和房产信息咨询。
其他商业公司
涉案房屋原业主
想卖掉房子
2020年3月起
然后将房屋信息放入A、B等中。
多家房地产机构挂牌出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A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承购客户看房确认书》内容,可以认定该确认函具有中介合同性质。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
双方签署的确认函第四条中,委托人违约责任第二种情况规定:“委托人私下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与出卖人/出租人达成交易”。)在委托期间”,按照本协议中财产报价的3%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根据该条款的约定,是指原告将被告带往受托人后看房子,无论原告的价格是否过高,或者服务质量是否高,如果被告选择购买房子,就必须通过原告完成交易,否则就构成违约。
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内容明显限制了被告的选择权,客观上增加了被告的责任。
并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当被告与其签署确认书时
条款已得到充分解释和告知
因此,可以认定,原告、被告均
本条款约定无效
关于本案被告“跳单”是否构成违约
衡量被告是否“跳单”的关键
这取决于被告是否利用了原告提供的信息
住房信息、机会和其他条件
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庭内陈述,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并非原告专有财产,原告工作人员仅向被告出示了相关证据。房子一次。
随后,被告又从中介公司B处了解到相同的房屋信息,并通过中介公司经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实际购买了该房屋。被告通过合法渠道从不同中介公司获取相同的房屋信息。他有权选择价格更低或者服务更好的中介公司来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选择的自由。权利的体现。
在这种情况下
被告没有使用原告提供的信息
信息、机会和其他条件
促进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
被告行为不构成“跳单”违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
原告A中介公司的主张
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
制作人:郝祝然
转载自:天津市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