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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恶意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

2024-09-13 07: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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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刑法》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会被罚款.

一、刑法规定

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恶意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构成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贷款的行为。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负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客体: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客体,既侵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所有权,又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骗取贷款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或者骗取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多次以欺诈手段获取贷款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的,被提起公诉。

四、案例解读

被告人唐某实际上是河南某担保公司的员工。2015年8月5日,根据奚一的安排,被告人唐某实际转让了郑州某商贸公司原股东赵某的股份,成为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2016年7月,明知某贸易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他利用伪造的利润分配表、租赁合同、购销合同,按照安排向郑州银行某分行申请贷款300万元。习总书记1、2016年7月8日,郑州银行向某贸易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截至2017年6月,某贸易公司无法支付贷款利息。截至案发,某贸易公司已向郑州银行支付利息共计.48元。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诈骗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未追回的赃款已被依法追回并返还郑州银行某分行。

解读:被告人唐某利用伪造的利润分配表、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实际向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其无法偿还贷款本息.48元,给银行造成极其惨重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惩处。

5、律师分析

本罪与贷款诈骗、高利贷等类似犯罪的区别

一、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1、主观要求不同。这是区分两种犯罪的关键。两种犯罪所采取的手段虽然相似,但主观目的不同。骗取贷款罪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贷款,并有归还意愿的。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是以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的。

2、两种犯罪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不同。骗取贷款罪数额标准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情节标准是多次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只要诈骗贷款数额达到较大数额,就构成贷款诈骗,情节严重的均属加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贷款诈骗2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

二、本罪与高利贷罪的区别

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均规定在刑法同一条中。从主观上看,这两种犯罪均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但在客观行为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然后高利转贷给他人,其行为可能符合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最终选择适用哪种犯罪必须考虑行为人的非法收入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状况。对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选择骗取贷款罪,以凸显该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对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如果没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为牟利而进行再融资的行为,一般被认为犯有高利率再融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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