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前,首先对案件进行侦查,依法传唤相关人员,经过询问、检查、扣押,最后进行辨认等过程。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拘留证》号,并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拘留。然后,被拘留者被命令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指纹。被拘留人拒绝签名、盖章、采集指纹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上注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实施方式和期限;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