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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没签,房子被拆了,算强拆吗-违法吗-(签订补偿协议后拆除房屋)

2024-09-22 17: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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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李某在永嘉县南城街道一村拥有一处合法房屋。由于房子是祖传下来的,李家就住在这个小村子里。房子不大,但并不影响一家人的幸福生活。2018年5月7日,南城街道办事处贴《征地告知书》、下发《南城街道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宣传手册》,请求征收原告宅基地所在集体土地及地上附属设施。由于没有相关合法的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李某认为该征地不符合相应的征地审批程序,因此拒绝搬迁。2019年6月底,南城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带领工作人员在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未办理任何执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原告房屋。无奈之下,李先生找到了我们法律咨询,我们受李先生委托承办此案。

补偿协议没签,房子被拆了,算强拆吗-违法吗-(签订补偿协议后拆除房屋)

南城街道办事处辩称:

为切实改善南城街道村庄整体环境,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改善交通条件,规范住房建设,提高生活质量,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经过研究,在南城街道。而且,李家的房子属于城中村改造范围。此外,县人民政府还就城中村改造对应的补偿安置方案征求了被拆迁户的意见,并制作了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相关问题的宣传册进行公示,与李先生充分沟通协商,明确相关征地补偿方案后,选择货币补偿和安置,并签订补偿协议。

我们的律师认为:

虽然李某就涉案房屋与被告签订了《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号,但该协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产生征收的法律后果,不能作为强制腾空、拆迁的依据。作出征收决定前的房屋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明确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赔偿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抗辩权等。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审查。第三十七条第:条规定:“当事人经催告期限内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而按照有关规定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并由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强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没有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也没有证据证明已赋予当事人申辩和告知的权利。”相应的救助渠道不符合法定程序。

案例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由于所指控的强拆行为是事实行为,且已经完成,应认定其违法。据此,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县人民政府南城街道办事处拆迁原告李某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受理费由县人民政府南城街道办事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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