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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受理与受案区别在哪(经侦受理与受案区别是什么)

2024-10-06 20: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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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往往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而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需要多学习一些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本文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经济侦查案件立案后如何撤回以及经济犯罪侦查程序的法律知识。详情请阅读文章。

调查后如何撤销案件

经侦受理与受案区别在哪(经侦受理与受案区别是什么)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完毕后,案件是否存在犯罪事实;

犯罪已过、超过追诉时效等情形的,应当驳回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调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案件:

没有犯罪事实;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

犯罪已过了追诉时效的;

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经侦查发现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但犯罪行为不是由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对有关犯罪嫌疑人应当终止侦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给予处罚。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可以考虑四个要件。从对象上看,构成本罪必须侵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正确的。客观地说,销售者必然从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销售假药的行为,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但必须是假药销售者,主观方面具有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提供假药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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