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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处理)

2024-09-12 16: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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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郑某于2003年1月27日在A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名孩子。2014年,郑阿被诊断出患有运动神经元病。经多方求医,仍未康复。但郑阿有独立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是一个完全有能力的人。

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处理)

韩某指控郑B于2018年1月13日对他实施暴力殴打,并于2018年2月8日限制其人身自由,迫使其与郑A离婚。2018年5月3日,限制郑某人身自由,迫使郑某提起离婚诉讼。

2018年6月14日,韩某以郑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为由,将郑某诉至法院。

被告人郑某义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刑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段犯罪行为只有在知情的情况下才会处理。

作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遵循不投诉、不回应的原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投诉,而不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从法律定义来看,它是指使用暴力干扰他人结婚或离婚的自由。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显着特征。没有暴力干扰,不构成本罪。因此,构成本罪需要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且暴力行为具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这里的暴力行为是指对人施加体力的捆绑、殴打、禁闭、抢劫等行为,属于极轻微的暴力行为。暴力不能被视为这种犯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法院认定,韩某诉称的两起纠纷与韩某的婚姻无关。2018年1月13日,韩某确实与郑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原因是郑某某车辆下落。并不是因为郑乙强迫韩某与郑甲分开,干涉其婚姻自由。韩某在冲突中受伤,是因双方撕扯、推搡造成的。双方都有过错,不能认定为郑乙暴力殴打韩某。

2018年2月8日,双方就郑母亲的养老金问题发生纠纷。韩某报警后离开。在此过程中,郑乙没有限制韩某的人身自由,也不存在郑乙干涉韩某婚姻自由的事实。同时,法院认定,郑某具有独立、正常的思想,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由于身体患病,目前由母亲和保姆照顾,行动不便,郑甲委托郑乙办理离婚诉讼等事宜。郑乙没有限制郑甲的人身自由,也没有强迫郑甲提起离婚诉讼。因此,郑乙客观上不存在暴力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也不具有干涉韩某离婚自由的犯罪故意。韩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郑某犯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综上,韩某指控郑乙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缺乏证据支持,指控不成立。不能认定郑乙有罪,依法应无罪释放郑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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