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离婚律师微信套话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离婚律师微信套话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原告方律师与被告通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录音证据的,还要同时向法院提供该录音证据整理出来的记载录音内容的书面文本。
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我方辩护律师使用“套话”来让对方间接承认无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是律师的一项高级技能?
这项技能叫机制设计。机制设计是古人让一个人对其所做出行为之动机的被动选择,动机这东西的本质是人性和三观的综合反咉,虽说它看不见、摸不着,但它与一个人所做的选择确能构成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使一个行动的动机与其真实的三观和客观的需求达成一致,从而自己的内心与行为无可辩驳地显现于对方的判定中,这其实是古为今用的智慧传承,其适用条件是让对方瞬间作出选择,否则就会失去价值、亦或被对方所困;其方法手段应是被动与主动之间的切换。因此”套话“是一种古为今用的技能传承。
是。你说的“套话”实际上是诱导性提问。
在国外,向本方发问称为直接询问,向对方发问称为交叉询问。直接询问不允许有诱导性,交叉询问允许有诱导性。
在中国,以前无论询问本方还是对方,都不允许诱导性提问。但是,诱导性提问是质证的必要手段,不允许诱导性提问是不合理的。2019年最高法院在一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文件里,取消了对证人不适当引导的限制,可以理解为允许代理人诱导性提问。
引导对方做出对本方有利的陈述,是一项高超的但不是不可掌握的技能,律师应当熟悉这一技能。
这是律师的基本执业素养而已。
当然,若在对方足够警惕的前提下依然可以成功“套话”,构成对方的“自认”,则不可谓水平不高,值得赞一个!
另外,“辩护律师”的称谓,专指刑事诉讼中对嫌疑人律师的称呼,民事诉讼中不适用。(律师的“毛病”,见不得任何不准确的文字[捂脸])
首先纠正一点,既然是民事诉讼,那就不是辩护律师,只能叫代理律师!辩护律师是刑事案件中的叫法!
其次,不能说高级技能,只能说是在你没有证据证明前提下的无奈之举!但是确实需要技巧,当然也得看对方的水平和经验,成功率不高!
不知道楼主问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什么,第一,民事诉讼案件中只有代理人一说,辩护人专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律师。第二,诉讼案件不单是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和法律条款的应用问题,还包括对证据的应用和质证,对庭审的应变,当然也包括律师使用庭审技巧的能力。所以,一个合格的律师不是只会法条,法条是死的人是活的,只要你的律师依法尽职的为你的合法权益努力了就是一个合格的好律师,不存在所谓高级还是低级。真正区分律师的标准应该是对疑难案件的处理能力。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离婚律师微信套话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离婚律师微信套话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