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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公私财物的特征是什么(盗窃罪中公私财物的特征有哪些)

2024-10-19 03: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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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中公私财物的特点。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产的特点是:可以为人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控制和占有的财产,必须是可以根据五种感官的功能来识别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统治。这种统治不仅仅是肉体上、有形的统治那么简单。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个社会概念。必须考虑物体的性质、所处的时间和空间等,是否拥有某物必须根据社会的普遍观念来确定。有时即使在无法实现物理或有形控制的情况下,从社会角度来看也可以被视为占有。例如,如果在住所范围内找不到手表或戒指,则该手表或戒指的所有权并未丢失。如果牲畜没有回到主人的住处,还没有习惯主人的身边,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处,它仍然属于主人的所有物。地震发生时,搬出并放置在路边临时避难的财产仍属于业主的财产。养殖场饲养的鱼和珍珠贝属于农民。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体也可以被人控制,可以成为盗窃犯罪的目标,如电、煤气、手机号码等。阳光、风、空气、无线电波、磁等。不能为人所控制的物品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比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几乎毫无价值的东西,不能成为我国盗窃犯罪的目标。如果行为人盗窃这些无价值的财物,通过出售、交换等方式取得有价财物,且数额较大的,就应当以盗窃罪定罪。(3)可移动。所有动产和不动产都可能遭到盗窃。如开采的石料、从自然状态运回并放置在一定范围内的沙子、盐厂内放置的海水、地上的树木等。不动产不能作为盗窃罪的客体。房产被盗后出售的,所有权由非业主处理,买卖关系无效。这是民事房地产纠纷,不能作为盗窃罪处理。2、哪些情况不以盗窃罪处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一、初犯、偶犯、未满十六周岁岁。已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轻微犯罪;2、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并主动认罪或者主动返还赔偿金的;3、自首或者立功的;被胁迫参与盗窃活动,不分享赃物或者所得很少的;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6、其他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盗窃罪中公私财物的特点》的全部内容。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公私财产具有能够被人控制和占有、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移动等特点。如果以上内容对您有帮助,请点赞、评论或分享给您的朋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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