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

胎儿具有什么权利(胎儿的权利和义务)

2024-09-01 11:49:25
0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继承、接受捐赠等胎儿利益的保护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然而,如果胎儿在分娩时就已经死亡,那么它的民事权力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胎儿具有什么权利(胎儿的权利和义务)

二、条款解释:

胎儿是指尚未出生但正在受孕的自然人的生物学状态。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实行主动保护主义。

在胎儿分娩时存活的情况下,法律将其出生时间提前,将胎儿视为已出生,从而使胎儿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享有一些权利。注意:胎儿获得某些公民权利的条件是分娩时胎儿还活着。

部分民事权力能力是指具有部分人格要素的主体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民事权力能力的状态。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力能力包括:1、继承权。2.接受遗产和礼物的权利。3、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4.请求赡养费损失的权利。5.主张身份权的权利,例如向生父主张赡养费的权利。

3.结合案例说明:

杨某驾驶小卡车撞伤牧羊人王佳。救援失败后他去世了。杨某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张某与王某多年来一直处于自由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王某被撞身亡时,张某已怀有身孕。随后,张某生下原告王某。经查明,王某就是王某的亲生父亲。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现代为主张:原告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应由加害人杨某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证明原告王某与被害人王某之间存在父子血缘关系,是王某应抚养的人。由于被告人杨某的不良行为,王某无法接受其父亲王甲的赡养费,本应由王甲承担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费用,应由杨某赔偿二分之一。

上一篇:律师离婚后误区,律师 离婚

下一篇:离婚律师股票分析,离婚律师案例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