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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残疾人死亡赔偿金)

2024-09-08 22: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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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补偿金、死亡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应如何确定?对于进城务工并遭受人身伤害的农村居民来说,他们的常住地在农村,但主要收入来自城镇。在确定具体补偿数额时,应以什么标准来确定是采用城市标准还是农村标准来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复函》[2],只有受害人常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都在一个城镇。因此,对于经常居住地在农村、主要收入来自城镇的人员,仍按农村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残疾人死亡赔偿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伤残赔偿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因此,只要主要收入来自乡镇,就可以按照乡镇标准计算伤残补偿金,而不必考虑其常住地是否在乡镇。

我们认为,第《复函》号判决“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的依据仅针对云南省高院请求的案件。回信“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受害人居住地”。惯常居住地等因素”具有原则性、普遍指导价值。

此次回复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以受害人户籍为标准的情况。从答复的内容和具体表述来看,主要明确了一个标准,即受害人户口在农村。当被害人外出务工后常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位于城市地区时,此时不应以户籍作为判断因素,而应以被害人的常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为判断因素作为计算残疾时的主要判断因素。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适用城市标准。至于被害人为农村户口,进城务工的情况,其常住地与其主要收入来源不一致,即常住地仍在农村,但其常住地在农村。主要收入来源在城市地区。最高法院《复函》并没有澄清这一情况。因此,应从死亡赔偿、伤残赔偿的法律性质出发,确定判断的标准和规则。通过对侵权法理论的分析和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制定初衷的仔细研究发现,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是被侵权人的利益损失。具体来说,是对被侵权人未来经济损失的赔偿。被侵权人居住的地方与被侵权人的生活费用有关,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所涵盖的损失不同。

因此,当侵权人经常居住地与其主要收入来源不一致时,应当以主要收入来源作为确定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主要因素。

综上,我们认为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的赔偿标准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被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遭受人身伤害,常住地在农村,但主要收入来自城镇的,原则上按照伤残补偿金和死亡补偿金的标准计算。城市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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