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师傅是一家造船公司的员工,在炎热的天气里工作时中暑身亡。公司为李师傅投保了4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保险公司因中暑属于保险合同免责规定的“疾病”类别而拒绝赔付。李师傅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意外伤害”的定义。本案中,保险合同将“意外伤害”定义为“由于外界的、突发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作为直接的、独立的原因而造成的身体伤害”。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师傅中暑死亡是由其自身患病和高温工作环境造成的。因此,可以确定李师傅中暑完全是由高温等外界因素造成的,符合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非故意的。保险合同的特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双方预期的保险利益一致,并且不超出保险合同的范围。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根据保险行业的通行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对身体造成伤害。本案中,李师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工作环境高温导致体内热量积聚过多,导致身体机能发生变化。是由外界因素造成的,符合意外伤害的外部特征。与此同时,李师傅在工作中遭遇中暑事故,事故突发且难以预料,受伤并非他的本意。而且,保险公司并未将中暑纳入意外伤害免责范围。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李师傅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情节,并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师傅家属支付40万元保险金。
当户外作业人员因工作受伤甚至死亡时,法院在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保险时,工作时间、地点、原因等问题是审理的焦点。工作时间不仅限于实际工作时间,还包括准备和结算工作时间、员工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以及停工等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对于户外作业人员来说,为了避免夏季高温和错开工作时间,适当延长午休时间是保护作业人员的必然要求,而午休时间属于工作时间范围。大多数露天建筑工人在没有庇护所的环境中工作。遇到极端天气寻找地方暂时避难是本能,不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本案中,午休、清凉区域被确定为工作场所,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对于因工造成的伤害,必须综合判断、确定伤害原因、工作性质和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中暑、中暑均属重度中暑,是由预兆中暑、轻度中暑逐渐发展、积累,最终导致死亡,符合应予救治的情况。承担保险条款中的责任。
夏天天气炎热,天气炎热。律师在此提醒各位从事露天或高温作业的朋友,做好避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