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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最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范文)

2024-10-21 00: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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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

执行异议是指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执行异议分为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程序性异议可以通过执行复议解决,实体性异议可以通过执行异议诉讼解决。执行异议诉讼作为执行阶段的诉讼救济制度,是案外人和当事人保护自身实体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最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范文)

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从理论上讲,反对执行之诉可分为案外人反对执行之诉和申请执行人反对执行之诉。异议之诉、追加或者变更被执行人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异议诉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执行之日起十五日内复核。收到书面反对的日期。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标的物;理由不成立的,驳回裁决。案外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执行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是法律对诉讼的直接规定。是对案外人对执行主体提出异议的救济,包括案外人不执行诉讼、申请执行人不执行诉讼。

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十五条至第24条进一步明确了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以及第《民事诉讼法》号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诉讼。与此同时,还发起了反对分配方案实施的诉讼。

根据****《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第五十四条执行程序中的异议诉讼》,本项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申请执行人异议诉讼、追加、变更人异议诉讼。须予执行。诉讼及反对分配方案实施的诉讼事由有4项。

2019年11月29日,****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让执行异议诉讼再次成为行业热点话题。届时,此类案件审理的基本裁判思路和裁判标准将有更加明确的指导。

3.执行诉讼的类型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下的异议执行诉讼可分为案外人异议执行诉讼、申请执行人异议执行诉讼、追加或者变更执行人异议诉讼。被执行,以及针对执行分配计划的诉讼。

1、案外人提起不服执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提出异议执行的诉讼,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拥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并认为该执行侵犯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提起排除标的之诉。执行程序。

根据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号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外,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还须符合三个条件,即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已被人民法院驳回,是否存在明确排除标的物和请求权执行的情况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2.对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诉讼

申请执行人因反对执行提起的诉讼,见《民事诉讼法》号第三百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提起反对执行诉讼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的,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为同案被告。“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不提出异议的,可以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这意味着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特定标的物的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不具备足以排除胁迫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继续对被执行人执行程序。执行的标的物。与案外人提起诉讼的目的相反,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恢复异议标的的执行。根据民法第《民诉法解释》号第306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条件,除符合一般民事诉讼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条件第三人不服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有明确的继续执行执行标的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自执行异议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3、对分配方案执行提出异议的诉讼

根据第《民诉法解释》号第512条及第《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号第十八条规定,债权人、被执行人应当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并收到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的异议后,方可启动分配执行。计划。异议诉讼。

对执行分配方案提起诉讼,是指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执行财产的分配。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应当向异议人提起诉讼。异议人对异议提出异议,异议人以异议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包括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以及具有优先权和担保权的债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得申请参与分配。

反对分配计划执行的诉讼范围仅限于债权人或者分配计划被执行人提出的实质性异议,通常包括:对适用确定债权时效的异议在分配计划中;对执行财产的担保对财产权等优先权债权人的资格提出异议;对分配方案确定的债权清偿顺序有异议的;对分配方案确定的赔款清偿比例和金额有异议的。在对分配计划的执行提出异议的诉讼中,法院仅审理分配计划中争议的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部分。执行依据将不予审查。当事人认为执行依据有错误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4.反对增加或者变更被执行人的行为

国外立法围绕执行当事人的变化和执行依据的有效性,设立了债务人异议诉讼和执行许可诉讼两种类型的诉讼。债务人异议诉讼是指当执行依据记载的债权与实体法中债权人的地位不一致时,债务人请求排除执行依据的效力的诉讼[1];执行许可诉讼是指申请执行人向被告提出异议。执行人的继承人或者其他延长执行期限的人请求执行,被执行法院驳回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向执行债务人提起请求执行之诉。[2]

根据前述分类标准,我国第《******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条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引发的执行诉讼,理论上属于许可执行诉讼的范围。但由于追加被执行人预审程序的存在,本案提起诉讼的主体既可以是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是追加民事主体。因此,理论界普遍认为,提起诉讼的人可能是追加民事主体。不服执行许可之诉,属于债务人不服执行之诉的范围。

综合来看,我国增加、变更被执行人诉讼实际上可以分为债务人不符合执行人资格异议诉讼和执行许可异议诉讼,解决的是被执行人是否被执行人的问题。应当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的。其中,针对债务人无资格诉讼,是指法院变更或者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案外第三人请求不变更或者追加的诉讼。作为被执行人。根据第《执行变更追加规定》号第32条的规定,债务人对不符合资格的异议的适用限于六种具体情况,包括变更或增加未向有限合伙企业出资的有限合伙人、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撤资股东、未出资股东。原股东、一人公司股东、未经清算注销的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等。执行许可诉讼是指法院拒绝变更、追加第三人的诉讼。案件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请求许可变更、追加案件外的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与债务人反对不符合资格相反,申请人提起执行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许可变更或追加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

4.执行诉讼的适用

1.执行异议诉讼的前提是执行异议被驳回。

根据《民事诉讼法》号第225条、第227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不能直接对执行提出异议。相反,他们需要先提出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审查后中止执行。强制执行或拒绝异议的决定。只有当事人或外界人士对裁决不服,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诉讼,遵循“一裁两审”的基本程序结构。

2、起诉条件有特殊要求

除《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外,对当事人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也有特殊要求。具体表现是:

为避免程序拖延,影响执行效率,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时间必须在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期满后,法院不再受理该案。

解决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是否应当继续的问题,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排除/继续执行的请求,且该请求必须与原判决无关或裁决。

3、管辖法院的排他性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不服和申请执行人对执行不服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第512条规定,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32条规定附加。如果想改变被执行人的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异议案件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主要考虑的是执行异议诉讼会影响执行进程。由执行法院审理,更有利于信息沟通,提高效率。有利于防止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也方便当事人和案外人参与诉讼。如果执行异议诉讼不属于执行法院管辖,诉讼与已经进行的执行之间的关系就会被割裂,很容易造成审判和执行的混乱。对执行异议的管辖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等级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则。

4.适用于普通程序审查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执行异议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执行异议涉及实体权益纠纷,涉及当事人较多,事实相对复杂,需要通过普通审判程序查明相关事实。小额诉讼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一审为终审。对执行异议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5.结论

执行异议诉讼制度的作用和目的是有效解决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问题,解决当事人和案外人权利的优先,化解审判与执行之间的矛盾。涉及整个审判和执行程序的协调,就是涉及整个民权体系的协调。这也意味着,执行异议程序中当事人与局外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将会非常严重,很难通过私人救济来解决,因此非常有必要依赖专业人士。在法律实践中,执行作为最后一个环节,对当事人和律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长远来看,这将是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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