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申请。审查适当性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网友咨询:
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答复: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案件不服或者受理后行政复议期满未答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或者行政复议期满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律师补充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定行政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请求合理并决定中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申请不服或者受理申请后行政复议期满未答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