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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冲突(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不一致)

2024-09-23 01: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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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林于2017年9月1日进入C1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其中试用期至2017年9月30日。劳动合同据介绍,唐某琳担任项目经理,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3300元、绩效工资8700元、员工福利400元、孝敬金2000元。300元。C1公司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唐某林的薪酬水平。

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冲突(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不一致)

唐某琳于2017年10月31日从C1公司辞职。随后,唐某琳主张C1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协议,应支付她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元。

C1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17年10月,公司将唐某林当月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合并,唐某林不应领取当月8700元的绩效奖金。

法院判决:西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某林2017年10月工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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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采纳唐某林的诉讼请求,判令C1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向唐某林支付工资元,却没有采纳C1公司的诉讼请求,按照公司的规定不需要支付唐某林的工资绩效考核体系?绩效工资呢?

这里的法律依据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要求优先考虑合同条款的,人民政府法院应予支持。

基于本案:唐某林与C1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唐某林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3300元、绩效工资8700元、员工福利400元由《劳动合同》和孝金组成。我们认为,双方约定的绩效工资为每月8700元。这笔金额是固定金额,合同中没有规定每月绩效工资。8700元金额根据C1公司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后作相应调整。诉讼中C1公司虽然认为唐某林绩效工资的支付应当符合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但公司根据唐某林2017年10月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并与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对比,红磨坊2017年10月,我未能领取绩效工资8700元。

我们认为,C1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规定,每月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支付浮动绩效工资。C1公司与唐某林约定的固定绩效工资《劳动合同》存在冲突,唐某林在诉讼中始终坚持。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支付绩效公司报酬8700元。因此,法院对唐某林的诉讼请求予以采纳,符合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但本案诉讼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适用,且:010于1月起施行2021年1月1日-年法解释[2020]26号第五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遵守合同规定的予以优先考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建议: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内容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一致时:

1)用人单位必须及时检查《劳动合同》协议的内容与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有不一致的地方,特别是新制定的规章制度与之前签署的协议:010是否有冲突-。如发现两者有冲突、不一致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更改不一致的内容《劳动合同》,确保与规章制度内容一致。

2)用人单位也可以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将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并规定如果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按其规定并以规定为准。

2、当员工发现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内容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一致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我们认为员工有权选择《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哪个优先。如果规章制度中的约定对员工更有利,员工可以要求优先考虑《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当然,如果规章制度中的约定比《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对员工更有利,员工也不能主张优先考虑《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而应适用该规则。制度的规定。

总之,当劳动合同约定与规章制度不一致时,劳动者可以适用对劳动者有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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