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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法定代表人借款给公司属于借款吗)

2024-10-19 08: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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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的现象很常见。如果出现逾期还款,贷款人往往会要求公司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件简介

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法定代表人借款给公司属于借款吗)

2018年11月27日,赵某光、胡某兵、王某黄向顾某平开具欠条,欠条称:“顾某平借钱300万元,每月利息一分钱。以实际到货为准,贷款期限为一年。”借款人王某黄、胡某兵、赵某光签字。

2021年4月20日,该贸易公司向顾某平开具欠条,内容称:“今天我向顾某平借了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利息为每天600元,经计算,根据实际使用天数,逾期未付款的,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黄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借款人贸易公司王某黄在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并加盖贸易公司公章。

2018年11月27日,顾某平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分别向王某黄、赵某光、胡某兵账户转账100万元,共计300万元。随后,王某黄、赵某光、胡某兵各向该贸易公司账户转账100万元,共计300万元。

该贸易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5日,2018年11月27日借款300万元成立时,公司全体股东为王某黄、胡某兵、赵某光,并担任总裁。分别是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裁判分

法院认为:2018年11月27日第一笔贷款300万元,贷款事实及还款期限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第一笔贷款适用当时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那时;第二笔贷款适用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2021年4月20日的一笔20万元贷款,该贷款的事实及还款期限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故第二笔贷款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

该案涉及欠条300万元。王某、赵某、胡某以“借款人”身份亲自签署欠条,涉案贷款分别转让给王某、赵某、胡某。顾某平主张王某黄、赵某光、胡某兵个人支持300万元贷款。

欠条称,该贸易公司向顾某平借钱。欠条的签字人是贸易公司。虽然没有加盖贸易公司公章,但该笔贷款是该贸易公司全体股东王某黄、赵某光、胡某兵所为。签名;王某黄、赵某光、胡某兵借钱后立即将钱转至该贸易公司账户,且所借物品全部实际用于该公司;贸易公司每月向顾某平支付利息,月利率为1%。直至2019年8月。这一事实可以证明该贸易公司也是顾某平贷款的实际使用者。

顾某平请求贸易公司、王某黄、赵某光、胡某兵共同偿还顾某平贷款本金300万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有事实、法律依据,应予准许。支持。

第二笔贷款20万元,注明借款人是一家贸易公司,并加盖了该公司公章。贸易公司也认可了该笔借款,故贸易公司与王某黄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顾某平自行提出将利率标准调整为年利率15.4%的要求。2021年4月20日至贷款偿还日止的利息支付符合法律规定,得到支持。

判断

综上,法院判决贸易公司、王某黄、赵光、胡某兵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顾某平借款300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贸易公司须向顾某偿还。某贷款本金为20万元,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

案例分析

本案中,借款转入王某黄、赵某光、胡某兵的个人账户后,王某黄、赵某光、胡某兵立即将钱转至贸易公司账户,所有借用物品实际上都是用于贸易公司还每月向顾某平支付利息,直至2019年8月。虽然贸易公司没有在欠条上盖章,但仍负责还款。

因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关键在于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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