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李是一对热恋中的情侣。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小王自愿将自己婚前拥有的房产捐献给小李。当然,小李也不傻。他让小王写一份赠与协议,又让小王写一份赠与协议。光有协议是不够的,还需要去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
办完手续后,小李松了口气,因为小王不能因为他说取消就取消。
热恋期过后,小王发现小李对他越来越冷漠。他动不动就惹麻烦,发脾气。他也尽可能地推迟结婚,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将其提上日程。小王开始担心小李会和他分手,房子会变成废墟。他应该怎么做?
但现在小李手里有一份经过公证的协议书,想要撤销可没那么容易。他只能怪自己当时被爱情蒙蔽了双眼,现在后悔也许已经来不及了。
那么有没有办法撤销小李公证的赠与协议呢?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在捐赠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能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或者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可见,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但既然有原则,当然也有例外。
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
严重侵害捐赠人或者捐赠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
不履行捐赠人赡养义务的;
不履行赠与合同规定的义务。
以本案为例,如果小王是为了结婚而捐献的,那么房子就类似于彩礼的性质。如果最终不能实现结婚的目的,那么小王可以要求小李归还房子。
所以具体还是要看小王和小李同意捐出房子的时候是不是着急结婚。虽然赠与协议上可能没有写明房子是为了结婚而捐献的,但是从日常对话中可以核实小王是否为了结婚而捐献了房子,以及他是否提到房子是作为聘礼来处理的,ETC。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礼物,比如小王只想找小李谈恋爱,而这个房子就是为了补偿小李的青春。小王有房子,也不缺那一套。当然,我们不能声称已经收回了它。
但如果小王是已婚男子,而捐赠给小李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类似于郎教授和空姐的情况,那么自然就不能认定是以结婚为目的,而是小王的原配妻子是可以被侵犯的。他们以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撤销赠与,要求小李返还财产。当然,这是另一种法律关系。
当然,现实中像小王这样极端的例子其实很少。除非小王真的不缺钱、不缺房子,随便给喜欢的女孩一套,否则人还是非婚,没有结婚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礼物已经过公证,你当然不能收回。
但现实中,只要是数额较大的彩礼,通常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因此可以说,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等同于彩礼的性质。如果结婚的目的无法达到,当然可以要求对方归还。
不过,谨慎起见,建议婚前就说清楚这么大的礼物的用途。既然女方很聪明,让你写协议并公证,那么你至少应该为自己争取一些权利吧?加上目的是结婚这个附加条件,也不算过分吧?否则,作为一个普通人,你用自己的努力买一套房子,或者掏空父母的口袋,只给一个处于短期关系的人,是明智的选择吗?
当然,最好不要像小王那样冲动地做出决定。无论是小李的疯狂暗示,还是小王自己一高兴就动手做这么大的事情,你一定要考虑后果,因为即使你事后维权,也会有因实力不足而败诉的风险。证据,更不用说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来处理这件事了。
反之,如果一个女孩在结婚前就开始疯狂要钱,表现得像个猴子,那么你就不应该担心该给还是不给,而应该考虑这样的女孩是否适合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