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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将房屋赠与女儿但未过户怎么办(离婚前将房屋赠与女儿但未过户怎么处理)

2024-09-16 03: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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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当债务人未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夫妻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后,法院是否会强制执行?

张鹏程与妻子结婚十几年,育有一女。十几年来,两人在柴米油盐的生活中逐渐失去了最初的感情,经过协商,两人决定离婚。双方同意,他们合住的房子归女儿所有。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办理过户登记。

离婚前将房屋赠与女儿但未过户怎么办(离婚前将房屋赠与女儿但未过户怎么处理)

2023年,张鹏程因长期不偿付方某所欠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随后,法院判决拍卖被执行人张鹏程名下的财产。张鹏程认为该房屋是其女儿捐赠的,并非其财产,因此对执行提出异议,请求终止涉案房屋的执行。

开庭当天,方某声称,张鹏程与妻子的离婚协议书是内部协议,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因此财产权没有发生变化,不排除执行。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号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

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张鹏程及其前妻名下,并未登记在女儿名下。因此,该房屋是张鹏程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因张鹏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张鹏程进行处罚。将对他名下的房屋采取强制措施。张鹏程夫妇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归女儿所有,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产权并未发生变化。而且,方某对张鹏程的诉讼请求是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前形成的。该协议是否是恶意规避?因债务无效尚不清楚。

最终,法院认为张鹏程请求终止涉案房屋拍卖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驳回其请求。

实践中,并非所有此类案件都能抗拒法院的执行。法院可以考虑赠与对子女是否具有生命维持功能,子女的房屋过户请求权是否优先于普通请求权。此外,并非所有有生活保障需要的儿童都有权将债权人排除在执行之外。法院还必须考虑债务形成的时间以及离婚夫妇将财产捐赠给子女的时间。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是否约定避免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官。本案是张鹏程对法院执行死刑提出的异议,并非其女儿的异议。鉴于方某的主张成立早于张鹏程夫妇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予女儿的时间,法院对张鹏程的异议申请不予支持。

在法律事务中,看似相似的案件,由于细微的差别,却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本案提醒大家,遇到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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