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和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和妨碍公务罪)

2024-09-11 20:26:03
0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是购物、旅游、学习还是工作,都离不开法律知识。我们应该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面临聚众妨碍解救受贿妇女罪以及该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等悬而未决的问题,您可以从本文的内容中找到答案。

聚众阻碍解救受贿妇女罪构成什么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和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和妨碍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受贿妇女罪有下列行为:

一、客体要求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受贿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又包括受贿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通过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解救受贿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侵犯了受贿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本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救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救助工作,使受贿妇女儿童免受非法侵害。控制他人并将他们从买方手中解放出来。国家相关机构工作人员。

(一)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实践中,救援人员主要是公安人员、妇联工作人员、人民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乡镇干部等,也包括受救援机构委托协助执行公务救援职责的人员,如聘请的司机等。为救援工作开车,并由人们带路。等待。

必须是依法负责解救受贿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解救被家庭成员虐待的妇女儿童,而不是贿赂妇女儿童,他们就不会成为这一犯罪的目标。此外,执行救援职责必须依法执行。救援人员受到群众阻碍,随意抓捕、殴打他人的,不以本罪处罚,对阻碍救援的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必须是履行救援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正在执行”,是指救援工作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例如,行为人对执行救援任务的公安人员不满,看到该公安人员经过,便纠集多人围堵、谩骂该公安人员。该公安人员并未执行救援职责。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贿妇女、儿童的行为。聚众阻挠,是指有组织、有组织、有组织、多人聚众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贿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只要聚集三人以上阻碍救援工作的,就应认定为聚众罪,构成本罪。肇事者聚众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贿妇女儿童的具体行为多种多样。有的组织、指挥多人暴力侵犯执行公务救援任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

部分救援车辆和设备被砸毁、扣押;

有的组织指挥人员以非暴力方式拦截、干扰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等等。无论具体行为是什么,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贿妇女儿童的行为,就构成聚众阻碍解救受贿妇女罪。孩子们。聚众阻碍解救受贿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罪,不是结果罪。根据该条规定,行为人只要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贿妇女、儿童,即构成本罪。至于解救活动是否因阻碍而中止,受贿妇女儿童是否被解救,不影响本罪终结状态的成立。实践中应当运用这种精神,正确认定犯罪人的犯罪形态,做到罪有应得。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聚众妨碍执行解救受贿妇女儿童的公务罪的首要分子。事实上,由于该犯罪的客观行为特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号召力,因此未成年人成为该犯罪主体的情况并不多见。由于本文的局限性,本罪的主体必定是主犯。所谓头目,是指起组织、聚集、策划、指挥、煽动作用的人。根据案件事实,主犯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参与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可见,其他实施暴力、威胁的行为人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在聚众阻碍解救受贿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故意的具体内容是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按照规定解救受贿妇女儿童。并故意聚众阻挠。这包含两件事:

首先,行凶者明知对方是依法解救受贿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聚众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聚集多人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救援工作的意图。该犯罪虽然属于群体犯罪,但并不要求每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完全一致。在聚众阻碍解救受贿妇女儿童的活动中,主要分子的主观故意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可构成本罪;

至于其他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贿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贿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抢劫、盗窃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抢劫、盗窃国有档案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客体要求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档案的丢失和损坏往往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加强国有档案的保存和利用,惩治严重妨碍国有档案的犯罪行为显得尤为重要。必要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文化、宗教等活动。不同形式的历史。所谓国有档案,是指国家档案馆保管、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档案。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不是本罪的客体。根据我国《档案法》号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我国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任何抢夺、盗窃国有档案的行为都严重违反国家档案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抢劫、盗窃国有档案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保管人、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拿走、抢夺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在赛会干事或持有人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采取的,但这也是不可能的。这不包括管理人或持有人准备以武力扣押财产的情况。所谓盗窃,是指在国有档案管理人员、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拿走国有档案的行为。它可以在他人面前被盗,也可以在文件保管人或用户不在场的情况下潜入文件存储的地方被盗。该罪属于选择性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即,如果仅实施盗窃档案行为,则构成盗窃档案罪;如果仅实施盗窃档案行为,则构成盗窃档案罪。

仅实施窃取文件行为的,即构成窃取文件罪。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负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也就是说,故意抢劫或窃取国家拥有的档案。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被抢夺、盗窃的档案是国家档案的,则该罪不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抢劫、窃取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国有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刑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有不清楚的或新的情况,建议您直接登录本站在线提问,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智能匹配平台闲置律师将为您提供详细、有针对性的解答,并尽量讲解大概情况,避免信息不完整。**不顺利,答案错误。祝您成功维护自己的权利。

上一篇:离婚律师咨询网址,离婚律师咨询网址大全

下一篇:离婚律师45集(离婚律师44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