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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的证据规则(2020年新证据规则)

2024-09-07 0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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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不允许说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的理论与实践

在法庭审理中,时常会出现对方当事人未如实陈述的情况。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案件和民间借贷案件中,总有人侥幸地撒谎说自己是否出轨、是否无力支付赡养费、是否还钱等等,有的甚至撒谎。代理人帮助委托人编造谎言,试图逃避委托人的责任。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不道德的、非法的。法庭上不允许说谎,必须如实、完整地陈述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据”是法学院一流的所有法律人都知道的基本事实。结合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解释[2019]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号对当事人如实陈述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探讨。

2021年新的证据规则(2020年新证据规则)

虚假陈述有五种情况:

反射型

当事人在第一次开庭时作出了A内容的陈述,在第二次开庭时改为B内容的陈述。这种反驳表明,其中一个陈述一定不是事实,或者也许两者都不是事实。这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的陈述。综合判断证据。

回应:如果当事人的第一次法庭陈述确实与第二次法庭陈述不同,那么你可以复制第一次法庭听证会的笔录,以“提醒”当事人法庭的禁止反言。如果您做出不真实的陈述,您将被罚款或被法院罚款。如果被拘留,必须如实陈述事实。

“失忆”型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这种“失忆”式的当事人,尤其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被告已经还款,原告会说不记得还了多少钱;如果被告没有通过汇款方式还钱,被告会说他曾经还过钱。是用现金支付的,但我不记得付了多少钱。

回应:尝试寻找可以帮助你回忆的材料。以民间借贷为例。如果您实在记不住是否还清了钱,可以打印贷款发生后所有的银行对账单来帮助您回忆。总之,你不能在法庭上,以不记得为借口,逃避如实陈述的义务。

拒绝型

原告提供视频证明被告作弊,但被告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讯问阶段,代理人直接询问被告:“视频里的人是你吗?”被告想了想,说:“是的,但是我没有作弊。”法庭上的人都是成年人,这种明目张胆的虚假陈述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回应:不用废话,惩罚就好。

冲突类型

还有一种党把自己引入了死胡同,——矛盾的谎言。当事人在庭审前提交了一堆证据,证明自己已不再工作、无力支付赡养费、其公司股权已以1元转让价转让给他人。但公司招聘信息列表中的经理电话仍然是这个人的电话号码,他每天都在公司正常上班。

回应:提交证据,直接推翻对方不实陈述。

直通式

在法庭上,也有当事人直接撒谎。例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明显原告确实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向被告借钱。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证据直接证明该笔款项的支付,直接撒谎。——从未收到过钱。贷款给原告。又如:男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成年后将某套房子转让给孩子,但他在离婚后立即将房子“卖”了。通过伪造的交易,在法庭上谎称房子被卖掉了,而且是真实的交易。

回应:对于直接撒谎的当事人,必须用证据和事实推翻其不实陈述,无论处罚程度如何,都必须坚持要求法院予以制裁。目的是维护法庭尊严。——法庭上不允许撒谎。

2.理论:新证据规则下当事人陈述最新规定回顾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但由于当事人既是案件事实的证人,又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其作为证人的陈述能够反映案件事实。但另一方面,作为利害关系人,趋利避害的主观性也导致了当事人表述的不稳定。此前,对于未如实陈述的当事人,尚无明确有效的处罚措施。结果,一些当事人仍然幸运地从他们的虚假陈述中“获利”。新证据条款的完善可以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步改变这一现状。一种情况:

诚信诉讼方式:当事人应当真实、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是原则性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作为当事人,您必须善意地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则规定,新证据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体现了这样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如实、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善意诉讼的内容是分析案件事实。真实、完整的陈述,鼓励当事人更加认真、诚实地陈述事实,使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失信诉讼的结果: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新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如实陈述的义务,针对这一义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一方面明确了案件的处理方式:“当事人的陈述与之前的说法不同。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审查认定。”说明理由,法院根据整个案件情况作出判决;另一方面,第十三条第六款第三款也确定了对失信当事人的处罚:“当事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妨碍诉讼当事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民事诉讼法》号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教唆、贿赂、胁迫的他人作伪证的;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清点责令扣留的财物,或者转移已冻结的财物的;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鉴定人、鉴定人、协助行刑人员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陷害、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法院可以对当事人故意行为处以罚款。对作虚假陈述妨碍法庭诉讼的,处以罚款或者这意味着新规定将对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庭诉讼的当事人予以处罚,并在很大程度上震慑当事人要求当事人从事诚实诉讼。效果。

法院询问当事人确认方式的调整:宣读保函内容

《民事诉讼法》号法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庭,询问有关案件的事实。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庭接受询问。”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事实、声明、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拒绝的不到庭,拒绝接受质询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明的事实缺乏其他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接受质询。新证据条例也对上述规定进行了明确,即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接受有关案件有关事实的询问。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绝到场的后果等。”这是一条可以促进当事人如实陈述的法律规定,在询问过程中,能够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当事人必须到场并如实陈述。

很多当事人即使签署了担保书,也没有如实陈述事实。在上述五种场景中,有五种不同类型的说谎方。有研究文章指出,仅仅签署保证书并不能在当事人心目中产生足够的威慑力。文章提到,审判实践经验表明,当事人和证人朗读保证书内容可以起到更好的效果。保证效果。因此,《新证据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询问前应当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事实,并载明保证书的内容。不得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当事人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字盖章。当事人无法读出保证书的有正当理由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解释。”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拒不到庭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不签署、宣读保证书或者拒绝接受质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待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待证明事实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认定。”已调整。法院询问当事人的确认方式,包括要求当事人宣读保证书内容,明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拒绝签署、宣读保证书的不利法律后果,或者拒绝接受询问等。调整后的方法才能更有效。有效促进当事人如实陈述。

总而言之,新证据规定在如何如实陈述、不如实陈述的后果、确认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促进当事人如实陈述和诉讼。诚信。当事人和代理人均应认真对待、严格遵守。

3.实践中的“罚款”——法院不允许说谎

对说谎者的惩罚就像一份合同,只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如果没有违约责任的约定,就不会有更强的约束力。必须给予惩罚,遏制当事人“无所畏惧”的心理,体现法庭的威严。

民间借贷案件虚假陈述罚款5000元

一、案件情况

2019年8月,石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某返还5万元及利息,并提供欠条和转账凭证。因被告人朱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后,朱某未出庭应诉。庭审当天,审判长问施某:“借款人还钱了吗?”“担保人还钱了吗?”“借款人和担保人付利息了吗?”施一再否认,称“没有”。庭审前一直无法联系到被告人朱某,经过不断的电话、短信,终于与法院取得了联系。朱坚称自己已经把钱还给了史某,而史某在庭审中的供述并不属实。因此,指导法官立即安排原被告及担保人于2020年4月17日进行网上调查。调查过程中,借款人朱某陈述了还款情况。施某在被告的详细陈述下无法隐瞒事实,承认自己确实收到了3.5万元的还款,但认为其中1万元是交通费、信息费,与本案无关。没事做。当法官问:“为什么第一次开庭时不说实话?”施辩解道:“时间太久了,记不太清了。”“3万元还不是本金还款。”“由于被告失踪太久,我感到非常紧迫。”此时,石某并未意识到自己有义务在法庭上如实陈述案情,合议庭对石某进行了谴责,并重申了民事案件当事人如实陈述案件的责任和义务。误导合议庭,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史某当场表示悔罪,并出具了认罪书,在悔罪书中写道,“不应该无视法律和法庭规则”、“我会诚实守信”今后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恳请法院原谅我的不诚实行为”。

2.制裁结果

2020年6月3日,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合议庭公布了对施某的处罚决定:因施某在庭审中隐瞒还款事实,并在被告人朱某不在庭时作虚假陈述,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决定对施某处罚款5000元。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施某表示不申请复议,并再次请求法院原谅其不诚实行为。

离婚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虚假陈述各罚款2万元。

一、案件情况

原告于2010年欲与被告袁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上半年,袁某无意中发现姚某在外面有了新欢。姚某不仅与第三者王某偷拍结婚照、结婚登记照,还离家搬去与王某及王某的母亲同住。随后,某人到福田法院提出离婚。2020年5月1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庭审中,为证明原告姚某与王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被告袁某向法院提交了姚某与王某拍摄的结婚照、结婚登记证照片、福田区梅林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三份《内地居民采集表》催收单显示,姚某、王某及王某母亲目前共同租住于福田区梅林一小区。当法官询问姚先生对证据的看法和解释时,姚先生回答说:“这些证据都是真实的,但我在婚姻期间没有出轨。我和王先生是很好的朋友,我们拍了这些结婚照并登记了婚姻。”拍证件照是因为我们都向往新婚时的生活,是我们两个人一时兴起拍的。”法官随后问她为什么要和王某及母亲住在一起,姚某回答:“因为我不想回家住。于是我搬出去和王合住一个房间。她和她妈妈住一个房间,我一个人住一个房间。我们之间确实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法官立即告诉姚明:“法庭不是开玩笑的地方。没有谎言的余地。现在证据确凿,原告请你仔细思考,如实回答。如果做出虚假陈述,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经过法官的再三提醒,姚某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态度也来了180度大转变,他承认自己与王某有不正当关系,并为自己的撒谎道歉,称这是他委托的律师王律师的想法,王律师也没有否认。

2.制裁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姚某及其代理人王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多次对案件关键事实作出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同时,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也与当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背道而驰。2020年5月2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各处以2万元罚款。

在办理的案件中,因被告未能如实陈述,法院要求被告出庭陈述并写入判决书。也就是说,撒谎的后果不仅是败诉,而且还如实记载在判决书中。现在在另一起正在审理的案件中,被告承认视频中的人是他,但不承认作弊事实。作为代理人,他将协助当事人加强证据,请求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这是维护法庭尊严,失信者应受到惩罚。

4。结论

法院是神圣的,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对法律、法院怀有敬畏之心,在诉讼活动中恪守诚信。当然,很多当事人并不了解法律规定,倾向于趋利避害。正因为如此,新的证据规定和诸多程序法律规定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规则和期望,告知当事人应如实陈述、诚信诉讼。作为代理人,还应该正确引导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作出真实、完整的陈述。这不仅有利于个案的公平正义,也促进了整个司法环境的改善,有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力,形成良性循环,影响深远。对于虚假陈述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依法不会从轻处罚,不会让任何失信人从诉讼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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