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补缴税款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已缴纳税款但拒绝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措施。当然,如果多次要求仍不缴税,则可能构成犯罪。
补缴税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一、补缴税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
补缴税款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已缴纳税款但拒绝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采取单独强制措施。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号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纠纷时,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税款先行缴纳或者结清税款和滞纳金。付款决定。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因税款或滞纳金而依法发生复议或诉讼,纳税人一般都已经缴纳或结清了税款和滞纳金,除非是担保执行的情况。在担保的情况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自行执行”的开始时间也是担保人缴纳指定税期后的第二天。
2.税收征管有何规定?
税务机关“自行执行”罚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逾期不缴纳、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号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个月。
因此,税务机关“自行执行”罚款的起始时间应为纳税人逾期缴纳罚款后的三个月。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要求。因此,如果存在逃税行为,那么肯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对方补税。交税。如果逃税数额达到较大程度,就可能构成逃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