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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购买抵押车后被拖走,能否要求卖家退款(自愿购买抵押车后被拖走怎么办)

2024-09-04 0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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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

二手车交易因关系复杂

自愿购买抵押车后被拖走,能否要求卖家退款(自愿购买抵押车后被拖走怎么办)

签订销售合同时要格外注意

如果车辆是抵押车辆

未归还的贷款尚未归还

因其他原因无法协助转运

交易后涉案车辆

当其他抵押权人主张权利时就会产生纠纷

买方可以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吗?

退还购车费和其他费用怎么办?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经营二手按揭汽车销售业务。2022年9月21日,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则出售涉案车辆的广告。10月2日,原告唐某某与陈某某取得联系,带着经营二手按揭汽车销售业务的朋友蒋某某到被告陈某某处洽谈购车事宜。陈某某告知,该车是抵押车。12.76万元贷款已还清,但尚不清楚还欠多少贷款。唐某某可以联系车主转让所有权。经唐某某同意后,两人以12.5万元结算该车的购买价格,并将该车带走。

2022年10月3日起,唐某某联系涉案车辆车主,询问还贷、过户事宜。11月4日,唐某某为该车购买了保险。2022年11月8日,涉案车辆被某金融租赁公司拖走。唐某某立即联系陈某某。双方通过谈判未能达成协议。唐某某认为陈某某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交易存在欺诈,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购车合同,并返还购车款12.5万元、保险保费及相应的基金占用费。

还发现,涉案车辆曾多次交易,期间仍因拖欠部分贷款而无法过户。法院依法向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调取了涉案车辆的机动车档案信息。显示该车辆的抵押权人为上述金融租赁公司,与涉案车辆信息一致。

法院审理

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与陈某某协商购买涉案车辆时,其经营二手抵押车业务的朋友江某负责核查,且唐某某明知涉案车辆该案件是一辆抵押汽车。陈某某不负责过户,唐某某需要联系车主自行过户。陈某某已向唐某某透露了涉案车辆为抵押车、被告无法协助过户的重要事实。不存在故意隐瞒权利缺陷的行为,不存在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号第148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的买卖合同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唐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销售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表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它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应按照协议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唐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车辆购买款,陈某某也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唐某某使用车辆时,车辆被拖车公司拖走。法律后果应由唐某某承担,唐某某可以向相关当事人提起诉讼。民事主体分别主张权利。

因此,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唐某某的诉讼。

法官陈述

本案是典型的二手抵押车买卖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出卖人对抵押汽车缺陷的披露,包括对抵押汽车状况的披露和对抵押汽车权利缺陷的披露。本案涉及第二个关键问题。即卖方是否披露影响车辆转让的权利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2条:“出卖人有义务保证第三人对交付的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600条第13条:“买受人知道或者订立合同时明知第三人对出售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出卖人有权保证标的物无瑕疵。即第三方对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销售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市场交易中,存在买方自愿接受风险并自愿承担因权利缺陷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情况。因此,进一步规定,买方在明知权利缺陷的情况下,仍接受该风险的情况下,买方应对因该风险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负责,卖方不承担该风险。标的物的任何保证责任。

本案中,涉案车辆曾多次交易,其抵押权始终存在。被告作为二手车商,明知涉案车辆存在产权缺陷,如未能清偿债务,将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作为买家,请了有抵押车交易经验的人陪同看车、购车,并在购车前进行了详细沟通。随后,原告还就过户问题单独与车主进行了沟通。原告明知该车系抵押车辆。此外,该车辆因未偿还贷款而存在权利缺陷。在此情况下,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自愿低价购买并支付价款,足以证明涉案车辆销售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是有效的合同。本案涉案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出卖人没有故意隐瞒权利缺陷,不应承担标的物权利缺陷的保证责任。

抵押车交易有风险,购买时需谨慎。如果您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购买,则视为交易,风险自负。贪图便宜很可能会导致钱车两失的情况,所以买家要充分评估情况。承担风险后考虑谨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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