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请律师处理物业合同纠纷代理协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请律师处理物业合同纠纷代理协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业主有权利给物业出律师函?
业主有权利向物业公司发出律师函,这是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合法手段。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有违规行为或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以通过律师函来提出相关诉求和要求。但是,在使用律师函之前,建议先尝试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费用支出。
是的,业主有权利通过律师给物业出具律师函。律师函是律师代替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一种书面通知,用于表达客户的权益要求或法律意见。
如果业主认为物业行为违法或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他们可以委托律师起草律师函并发送给物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函通常会提供法律依据和要求对方采取的行动,以引起对方的重视并寻求问题的解决。
业委会主任是律师,新物业与业委会主任个人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并给予报酬,合法吗?
不违法但绝对违规。根据2009年12月27日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二次理事会修订的《律师执业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律师不得代理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该律师做为小区业委会主任并与物业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的做法已经违反利益冲突,违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投诉。
根据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有权调阅业委会记录。而且业委会选聘物业企业工作,必须在街道办事处事前指导和事中监督下进行。
“业主大会决定釆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两家以上备选的物业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委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对公未内容调整后,提请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由此可见选聘物企议标方式是可以的,但应将两家以上备选的物企基本情况和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公示,修改后再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未参加投票业主视为“同意”,这如果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的条款,未尝不可。首届业主大会召开时,筹备组应拟定便于操作的议事规则,业主大会通过后,即可据此进行操作。各个小区,业主大会都很难组织,有一部分未入住,有的业主即便入住,业主大会也会缺席,每次业主大会有个2/3(或有一半)参加就很不容易了,所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最好对未参加投票业主是否计入(同意)票作出明确规定。不过,投票时要提前通知到业主。
业委会成员接受了物业企业提供的报酬,这无形中会影响成员以后对物业企业工作的公正性。“接受物业企业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业委会作用是维护小区居民的权宜的,而与小区居民权宜会产生矛盾的就有物业,业委会主任被物业聘用那无法保证居民与物业出纠纷时还能保持公正,要么辞去业委主任,要么辞去物业的聘请。回避制度要有效用。
苹果耗子来回答此问题。
看起来还是挺合理的,业委会主任是律师,懂法也能保障业主权利;物业公司与业委会主任签订合同,有助于协调业委会和物业的关系。
真的是这样吗?肯定不是....
这是赤裸裸的内外勾结,且是吃相很难看的表现~
此业委会主任极有可能是一个无良律师,违反了律师法关于律师不能代理利益冲突方事宜的规定,而且妄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常目的委托招标公司违背程序,里应外合更换物业公司。
因此,建议向当地律师协会投诉业委会主任,并提议业主大会更换业委会主任。
同时,可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寻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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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又叫讼棍!为了钱,他的舌头就象一把剑,他的笔象一把神器,可以杀人可以超生。事情到了他那里红的说成黑的,好的变成了坏的。明给人当代理,暗中与对方勾结串通索到高额价位后,在法庭上不好好辩,败诉后当事人的费用不能少给。胜诉方早就给足了!这这货色!可清出业委会去!
我不确切知道这是否违法,但是肯定有违职业操守并且有利益冲突。这应该是存在回避和禁止的。具体要查询法律条文。另外,业主委员会记录应该是公开的,任何相关人士都可以随时查阅。同时,如果该律师接受了委托,最合适的办法应该是马上辞去业主委员会里的一切职务,否则,业主委员会也应该发起重新选举罢免他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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