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收入;
知识产权收入;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
供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
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因此,夫妻分割财产时,主要是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果财产在婚前属于配偶一方,则离婚时无需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