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少商家都会在店内张贴“贵重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的标语,提醒顾客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但一旦发生丢失或被盗,商家的口号还有效吗?
网友咨询:
商家声明“我们不对丢失物品负责”是否有效?
律师答复:
当消费者进入商家的营业场所进行消费并购买商家的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自然就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合同关系。“如有损失,本店概不负责”等警示语,作为格式条款写入消费者与商家的消费合同中。商家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少自己的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或者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则该格式条款无效。商家“不对丢失物品负责”的声明无效,并不意味着商家必然对顾客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补充道:
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事先拟定、重复使用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具有重大意义的条款。免除、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利益有关的,应当听从对方的指示。要求,解释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能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有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三节、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无效情形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