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谈夫妻经济纠纷的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律师谈夫妻经济纠纷的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夫妻之间经济纠纷如何解决?
夫妻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法:
理性对话:双方应以理性态度进行对话,避免情绪化争吵,并尝试理解对方的角度和担忧。
公平分配:确保双方的经济利益得到平等对待。可以通过制定预算和分配家庭开支责任来实现这一点。
透明度和信任:建立透明的经济关系至关重要。双方应共享个人经济信息,包括收入、支出和负债,以增加互信。
制定预算:制定家庭预算可以帮助明确开支和存储计划,避免过度花费和债务问题。
夫妻其中一方在另一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债用于投资,债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单的说,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 ,如果该债务是属于日常生活的范围 ,一般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该债务的数额巨大, 已经超出了该家庭日常的开销 ,一般可以认定为是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是这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 ,证明该债务是属于超出日常生活范围开支的。
谢邀。前不久刚出了婚姻法的新解释。里面就相关债务问题作了基本描述。但针对这种情况,其实很难认定,就法律上而言,夫妻一方为家庭生活所需所负担债务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根据新解释第三条规定可以看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部分,只有在其本身或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情形时,才能算作是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以上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证明责任归属于债权人,也就是放款一方。
所以,关于借款投资,如果所得收益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该是算作夫妻共同债务的,双方都负担偿还义务。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隐瞒借款,其所得款项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归为己有,那么不会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如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关键,但证明责任在债权人,算是小小的帮助了夫妻一方。
只是需要注意的事,如果借款时不知,但事后知晓并以借款及其收益用于日常生活,那么也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是借款部分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另一部分被夫妻一方据为己有,应该也是就使用的借款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此为隐瞒借款及其所得情形,但证明责任在夫妻一方)
以上,稍显凌乱,稍后修改。
在生活里,这种情况很难界定。一句不知道就可以推诿债务,也是不被认可的,于情于理于法也都说不过去。
更多的情况,往往都是夫妻共谋,转移财产和逃避债务的做法。夫妻离婚时,一方获得全部财产,另一个负担了所有债务,死猪不怕开水烫,要钱没有要命一条。这样的做法违背了公平公正,和契约诚信精神。
婚姻法新的解析,也是从保护双方权益的角度出发,避免了某一方沦为‘被负债’。但歪曲理解和甚至企图利用法律盲点去逃债也是不正确的。
对于那些完全用于个人的借债,比如赌博,吸毒,包养等。才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至于说投资,那么投资的产出收益,配偶方一分钱的利益都没享受到吗?他外面挣了钱,一点家用都没买回来过?给配偶连件衣服都没买过?正常夫妻生活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一来,所主张‘不知道’的说法,也就站不住脚了。投资有风险,只要利益共享了,责任也要共担。更有投资的一半股权也是配偶的。如果收益良好,投资成功,现值比投资暴增几倍。这个配偶还会说不知道而放弃股权吗?显然是不可能的。
做人做事要讲点诚信。当初帮助你的人,往往都是热心肠的亲朋好友,人家拿出来的也都是真金白银的血汗钱,帮助你也不图什么回报,大多数连利息都不会提,甚至一张欠条都不用你写,只因为一份情义,对你这是何等的信任。即使利用法律盲点逃过了偿还义务,但心下何安?良心何在?情何以堪?德下暗亏,阳寿来抵!
如果借款切实用于投资,这个目的明显是为了家庭,为了双方能有一个更好的生活,这是为家庭考虑,应该属于共同债务。因为如果借债一方如果投资成功了,是双方都能受益。可是如果投资失败了,另一方就要把所有的担子让借债一方一人承担?
夫妻可以共享福,不可以共患难么?
如果借债数额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因此,结合案情,本案中的问题在于“投资”是否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人认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概念不能作扩大解释。如果认为,只要赚取的钱属于夫妻共同收入的,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最高法院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就一般生活经验而言,夫妻任何一方赚钱都是属于夫妻共同收入。因此,这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限制解释,即如果该债务是直接用于家庭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比如,为购买房屋负债、因治病负债、供子女读书负债等,这些应当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题主没有说明“投资”的真正含义,因此,这里只能推测一下。比如,购买彩票、基金、股票,或者是投资公司享有股权,或者直接以个人名义在外做生意等。这些能否就是法律规定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本人的观点,上述这些不能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希望能够看到专家对此发表看法。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钟延成律师:
从诉讼程序上讲,债权人是可以起诉双方的,有可能非举债一方也会被列为被告。
从诉讼实体上讲,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7年2月28日,在全国妇联、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推动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各地各级法院现在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方面比较谨慎。2018年5月23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一步的细化,其中对于是否为家庭所需,是否用于家庭消费进行了一些细化,并制定了一些标准,这些标准我列明出来,可以提供给你做判断的参考: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审理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就本案而言如果借款金额明显过大,且所用于的所谓投资并非日常所需且也没有用于家庭消费、利润也没有反馈家庭,在这种情况下,宜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如果两个专门打离婚官司的律师结婚,他们的生活是不是和宫斗剧一样?
我作为一线专业离婚律师觉得应当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第一,律师都比较忙,认真工作,没有太多的时间相互折磨
第二,律师都非常理性,一般很难刁难对方,以及提出太多不合理的要求
第三,既然又是同行,又是同专业,极有可能还是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相互彼此接触的时间也很多,没有太多的猜忌
最后,律师的忙碌相互能够理解,工作的辛苦也都非常知根知底,比较的协作也是为了更好的生活,因此离婚律师更懂婚姻矛盾的形成和破解,生活中的问题他们解决的方法和认知会比你想象中的高得多!
我有一个朋友,他和他的妻子都是律师(分别在不同的单位)。他们对所有事情都分得很清楚,最后两人都觉得这样的生活没有意义,于是他们离婚了,没有任何纠纷。可能是因为他们还没有孩子。
谢谢悟空邀请。
這位网友真是想像丰富,把现实生活和宫斗剧扯在一起,恐怕宫斗剧你真的看多了。
现实就是真实,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事情,没有如果假设。
生活中可能会有夫妻双方都是律师,但绝对不是题主说的两人都是专门打离婚官司的律师。你只所以這样提问,说明你对律师职业缺乏了解。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国家对其从业资格有严格的审核。一般来说,一个律师应既能办刑事案件,也能办民事、行政案件,這是对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
但因人精力有限,业务研究测重点不同,因而律师有主攻刑事案件、有主办国际诉讼、有专办民商法、房地产,以及民事诉讼等之分。但並没有你说的专门办理离婚的律师,如果那样,这个律师的专业就太窄了,恐怕挣的钱就少多了。
生活中确实有夫妻两人都是律师的,我的同学就是这样。他们夫妻,女的与我同班,男的比她高一级,两人在同城不同的律师事务所。男的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女的主要是民事诉讼,其中也包括离婚案件。
从他们的言谈中,我了解到,他们每天各自忙各自的工作,会见被告、当事人,到法院阅卷,询问调查,准备辩护词,出庭等等。当然,个别影响大的疑难案件,夫妻俩也会交换意见看法,偶然意见不统一,也会争辩几句,哪有你说的他们的生活像宫斗剧一样,你真的太会想像了。
其实,夫妻俩人都是法律工作者,他们既是夫妻,也是战友。工作中虽然独立办案,但也不排除个别疑难案件,讨论交流意见,集思广益,更好地履行律师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谈夫妻经济纠纷的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谈夫妻经济纠纷的案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