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律师法庭辩论提纲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律师法庭辩论提纲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官在什么时候询问当事人选择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为什么?
原告再立案之时就会提出明确主张,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案件处理。至于案件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就得看当事人自己的主张,法官只能就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审理裁判,不得将当事人未主张的事由纳入裁判范围。
例如,当你乘坐公交车或者是旅行团的车子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公交公司和你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他有义务安全送你到目的地,而你在途中受伤,你可以主张他违约,要求他赔偿;你在途中受伤,是因为他的过错导致,他侵犯你的身体权、健康权,你可以主张侵权关系的赔偿!
民事诉讼,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在起诉时,即需要选择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理,当然若是起诉时既包括违约之诉走包括侵权之诉,法院会在立案或者庭审时进行释明,
选择侵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是在书写起诉书时就应该由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确定的事情。因为对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选择哪种诉,在书写起诉书时,诉讼请求是不同的。比如,选择合同之诉,诉讼请求应该依据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提出,选择侵权之诉,则诉讼请求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所以,一般而言,当事人在有专业律师代理的情况下,都要首先判断两种诉的利弊,然后确定一种诉讼方式,而不应该留到法庭上让法官来询问。
如果诉讼书及诉讼请求不明确,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会询问当事人选择哪一种诉。但对律师而言,这样比较尴尬,说明律师没有准备充分,诉向不明。另一方面,由于法官要求马上选择,往往会对两种诉没有充分时间作利弊分析考虑,容易出现方向性失误,则得不偿失了。
所以,对于一件即可以作侵权之诉也可以作合同之诉的案件来讲,律师应该在起诉时就要根据案件面临的客观情况,作出选择,做到有备无患。当然,如果没有律师代理,对不懂合同之诉哥侵权之诉的当事人,则只能靠法官诠释了。
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被告宣读完答辩状以后,法官总结争议焦点时,如果认为当事人的起诉涉及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应该释明法律,询问原告选择侵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原告选择后,法庭按照原告的主张继续审理。
法院的询问最迟不应晚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因为法庭辩论终结后就会休庭,法院应当择期进行判决。
当一个民事案件的产生是基于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该侵权行为对应的标的物也是合同条款保护的对象,则产生侵权和违约的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侵权或者违约作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二者法律依据不同,对应的责任承担方式范围也不同,侵权之诉对应的是侵权责任法,违约之诉对应的是合同法,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这类案件,在当事人起诉后,如果诉讼请求中即存在侵权之诉的诉讼请求,又存在违约之诉的诉讼请求,则法官会依法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选择其中的一个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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