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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律师问什么问题,拆迁纠纷律师问什么问题呢

2024-10-16 19: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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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拆迁纠纷律师问什么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拆迁纠纷律师问什么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拆迁咨询为何律师一定要到现场?

很多咨询的客户都喜欢这样说:“你加我微信,我把资料发给你,你帮我看看该怎么做?”听到这样的要求哭笑不得,很是无奈,我也很想告诉你能怎么做,但是法律工作不是您想象中的那样,事情远比您想象中要复杂得多,不是您以为得审审您给我的材料就足以给您一个客观有效的办法。对待陌生的当事人我一般会比较委婉,但实际上我的内心是崩溃的,“这不是扯淡吗?我不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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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认为的可能只是事实的一部分,或者不是事实

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有效的证据证明的事实,才是事实,法官关注的也是如此。这里比较关键的是两个词,一证据,二有效。比如录音,必须事情原委说清楚,有称谓知道双方当事人都是谁,有正面的回应,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很多老百姓在没有律师指导下取得的所谓录音的证据,根本没法使用。


二、您以为的事实和法律如果矛盾点错误模糊,很容易给律师误导

很多老百姓很多客户认为的事实,其实不一定是矛盾的焦点,或者对事情的发展本身没有太大的影响,反而重要的事实容易被忽略。有些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到位,似懂非懂,或者是对法律稍有了解的客户,更容易对法律有片面的理解,在描述事实时就不加以辨别和区分,添油加醋,引经据典,把事实描绘成自己以为的样子。这样很容易影响律师的判断。


三、您以为自己很有道理,为什么法院不采信

有些当事人在未与律师见过面,只电话和微信沟通之后,就利用已有的证据和一知半解的法律信心满满地自己起诉维权了,或者匆匆委托一位当地的非拆迁律师,只要求他只走个过场,说自己证据充分也问过北京的律师了,没问题,但是往往铩羽而归。首先当事人对法官的审理思路不了解,庭审中法官的每一个提问,甚至法官的每一句话可能都意味着对案件的倾向性态度。另外匆匆委托的律师在没有详细沟通案件事实,也没有仔细查看案卷资料的情况下,是很难给客户一个有针对性和专业性的法律建议,更别提直接上庭了。

如何应对征地拆迁中出现的问题?

您好,征地拆迁中常见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大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又有两个至关重要的阶段:征收决定阶段和征收补偿决定阶段;集体土地征收中有两个至关重要的阶段:征地批复阶段、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腾地)阶段。要应对征地拆迁中出现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把自己想要了解的问题细化到以上两类的哪一阶段,然后再来寻找答案。

在很多的征地拆迁案件当中,被征收人只知道自己的合法的权利被侵权,却不清楚什么权利被侵犯,那么,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以满满地干货来给您普及一下。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利

很多被征收人只知道评估报告,却不清楚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是有自主选择权利的。其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20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比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二、公告及补偿方案的知情权

碰到很多被征收人的反馈,政府没有任何的相关文件,直接下达安置补偿协议或者口头去表述承诺的情况。其实,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 政府负责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召开听证会权利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11条规定,对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列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四、协商及谈判权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拆迁纠纷律师问什么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拆迁纠纷律师问什么问题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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