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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上诉律师重庆,建筑工程诉讼律师

2024-10-15 0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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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筑工程纠纷上诉律师重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建筑工程纠纷上诉律师重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细节曝光,张波叶诚尘翻供,后者称自己有精神疾病,公诉方举证驳斥,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1.翻供,意味着这个案件还有异议,对两个被告人有利。这样才能在终审判决之前多一点翻盘机会,给被告人争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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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示自己有精神疾病,意味着如果证实整个作案动机发起以及参与作案的过程都处于发病状态,那么可以免责。具体请看下面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3.如果被告人被证实确实有精神病,但属于间歇性的,就要看她作案时是不是处于发病状态。《刑法》规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如果被告人被证实确实有精神病,但作案时处于还具有一定判断能力的状态,那么被告人依然要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适当减轻处罚。《刑法》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

总的来说,这个案件让人关注,大家都为逝去的小生命惋惜,都希望如果真有恶魔,那一定要让正义彰显。

既然被告说她有精神疾病,就由公诉方一一应对吧。我们不冤枉好人,但是绝不会放过一个十恶不赦的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总会闪光的。

看到法庭调查的事实认定,张波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两个孩子的死都不能让其悔悟,都不能让他看清身边这个女友的真面目,恶毒的女人都已经让周围的人看清楚了。

遵循法律的准绳,进行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事实为依据。想用自己有精神病为由逃避杀人罪责,这样的案例在国内不是第一例,也不会是最后一例。但是依然希望我国的法律要以事实为准绳,不能让犯罪分子以此方式逃避制裁。

做了,就要承担后果。

后果就是后面的结果。

做了,就该给死者家人一个交待。大不了二十年后又是一条汉子,再从新的起点开始做人!

但要保证能在六道轮回中,托生(投生)成人。如果生成他物,如牲畜,如鸟兽,就没有做人的机会了。

这是从情和理这个角度解读。还有从德这个角度解读。

从法的角度解读。要有证据。

就是医院方有法律效应的法医鉴定证明书,和以往的病历史册。

如果真有精神病史,还要看当时是不发病。

如果当时发病。那就可以,判无罪后,在精神病院呆下半生。

当庭翻供是被告人企图脱罪或希望从轻处罚的正常反映,也是他们的刑事诉讼的权利,不足为怪,也不能说明被告人真的无罪或罪轻。

本案被告二审翻供,但辩护人没有按被告的翻供作无罪或罪轻辩护,说明了辩护律师在认真阅卷和经历一审以后,从专业角度认可了控方的定罪证据,应该只从量刑角度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从控方角度看,他们提起公诉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否则,检察机关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的。既然已经提起公诉,且经历一审庭审质证,说明本案的证据已经相当充分,证据链牢不可破。

所以,本案二被告人企图以一句轻飘飘的“意外坠楼”翻供,或辩称自己有“精神疾病”,达到逃生目的,纯属没有事实依据的诡辩,不会有任何法律效果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筑工程纠纷上诉律师重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建筑工程纠纷上诉律师重庆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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