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的家人去世时,我非常悲伤,但我丈夫的前妻在葬礼上大惊小怪。
赵女士和林老师是二婚家庭。林老师和前妻有一个儿子小林,离婚时他还不到两岁。抚养权属于前妻,林老师每月支付赡养费。
一年后,林老师认识了赵女士,两人闪婚。没想到,结婚不到5年,林老师就因车祸意外身亡。幸运的是,他生前留下了一份遗嘱,规定所有财产将由现任妻子赵女士继承。然而,遗嘱刚公布,林先生的前妻就站出来表示,遗嘱无效,儿子小林也应该有继承权。双方意见不一,争论不休。于是,林老师的前妻提起诉讼,将现任赵女士告上法庭。
这件事一出,很多人都支持赵女士,认为有了遗嘱在手,财产肯定就属于她了。但这种情况并非如此。立遗嘱时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90%的人都忽视了这些琐碎的知识,所以很多遗嘱都是无效的。
立遗嘱时,不仅要注意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求,还要考虑“必须留一份”的问题。
什么是“必需部分”?简单来说,被继承人在处分自己的遗产时,必须将一定份额的遗产留给不具备或不完全有独立劳动能力、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所需收入的继承人。维持自己的生活。
能够享受“必须保留份额”的人,首先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其次,继承人必须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两个条件。
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没有为该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份额,遗嘱不会完全无效,但相应的处分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尊重其遗嘱意愿的实际实现。至于“所需份额”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遗产的实际价值、继承人的实际需求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
由于林老师和前妻的儿子未成年,没有劳动能力,小林可以获得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