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基本情况:张、李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张名下的一套房子捐给独生女小张,但并未进行过户,房产证只交给了小张。后来张再婚生子,对赠与房子感到后悔。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父母张某、李某列为被告,并请求父母配合将房子过户给他。
母亲李某同意了小张的请求,而父亲张某则表示离婚时欠下了巨额赌债,所以放弃了房产。现在他已经还清了赌债,他已经再婚并生了一个儿子,以供养新婚妻子。家属提出主张,要求调整原离婚协议内容。
法院判决: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李某将财产转移给小张。一般来说,赠与他人的财产在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随意撤销。张某为何败诉?
杨璐表示:由于本案的赠与不是普通赠与,而是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因此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科的规定,如果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问题感到后悔,必须在一年内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受理。但离婚后一年内张某并未提起诉讼,因此他失去了后悔的权利。
退一步讲,即使张某在离婚后一年之内起诉,他也会败诉。因为法院受理案件后,还必须查明订立财产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才能支持变更或解除协议。本案中张某悔罪的原因显然不符合“诈骗、胁迫”的条件。
因此,大家要记住,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等财产处置条款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就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让我们简单地谈谈法律。我是杨文战律师。下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