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

民诉法200条规定的原文再审申请书(民诉法200条规定的原文和相关解释)

2024-10-19 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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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了再审的理由。当事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民诉法200条规定的原文再审申请书(民诉法200条规定的原文和相关解释)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它;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实错误的;

审判组织组成违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在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代为诉讼或者因不可归责于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因,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缺席判决而未传唤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法官审理案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

理解并应用: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审判监督解释》第十条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为民事诉讼法第:号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原审结束前原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已经客观存在;原审结束前已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或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原审结束后的原鉴定意见和调查笔录审查员应当重新鉴定、审查证据,推翻原结论。原审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未经原审质证、鉴定,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特别说明的是,即使申请人能够提供新的证据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但申请人在再审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也不能启动再审。

2、基本事实缺乏证据。

案件的基本事实也成为主要事实,是民商法实体法规定的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的事实。它们对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具有法律效力。有一个直接效应,也称为直接事实。《审判监督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原判决、裁定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用于确定当事人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等的:个事实……,人民法院应视为民事诉讼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是指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即缺乏认定案件所需的基本证据或者主要证据,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大概率不符合证明标准。

3、主要证据伪造。

主要证据是指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

所谓伪造证据,是指非法制作虚假证据。这里的“伪造”还应包括伪造或变造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当事人陈述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之一,应当排在第一位,由此可见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重要性。

因此,虚假陈述也应当属于伪造证据的情形。

4、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本案是指原审法官认定的事实中已接受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审法院未予确认的主要证据,一般应在再审中作为新证据处理。对于法官犯罪的案件,主要证据不明确的,按照法官违法行为处理。本案不包括原审法院要求一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而当事人未发表意见的情况。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言,如果证人在庭审过程中已经到庭,因对方不主张证人出庭质证,而证人又没有接受质证,则该应该属于这种情况。

5、未调查收集案件审理所需的主要证据。

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是指申请再审和再审阶段的主要证据,不包括间接证据和辅助证据。对于书面申请,是指当事人在原审中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但人民法院因各种原因未能调查取证。

其中包括当事人书面申请调取庭审录音录像副本,以核实庭审笔录中的关键陈述未被记录,人民法院不予许可的情况。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实错误。

《审判监督解释》第十三条和《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法律适用确实错误”包括:法律适用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民事责任的认定明显违反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实施的法律;违反法律追溯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明显违背立法初衷的。

因捏造事实、虚构诉讼请求等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人民法院未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检察院查处的,以民事诉讼形式通过调解、判决解决的,属于此类。

7、审判组织组成违法,不存在法律回避的情况。

审判组织的非法组成主要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合议庭审理案件,但法院只有一名法官担任审判员,或者组成合议庭的法官缺席。原审或在场人员不具备法官资格等。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已通知当事人,但不是开庭时通知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通知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开庭后法律文件签名有不同签名等,一般应列为原因。

所谓“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未回避”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现自愿回避的情况,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审判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但不回避;二是申请回避时,即当事人申请回避。法官回避,法院宣布其申请有理,但法官仍参加审判。

适用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具备独立审判资格的人独立审理案件,判决书上的签名与主审法官姓名不一致。此类别属于此类别。

八、诉讼标的问题。

本项所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为无诉讼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须代表其提起诉讼、参加诉讼以及其他诉讼行为,否则无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丧失诉讼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未等法定代表人代理就继续审理,则属于本案所指的“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可归责的原因不参加诉讼”的情形。给该人或其代理人。”

9、非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在辩论中不得发表意见;应当召开听证会而未召开的;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其他非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这类法官属于限制当事人辩论,只允许当事人回答“是”或“否”,不让当事人充分享有辩论权利的法官类别。

9.违法缺席判决。

如果未经传票就缺席判决,则存在重大程序缺陷,可以申请再审。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仅以通知书、口头传票、电话传票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擅自离庭并缺席判决的,应当以此申请理由申请再审。

10、诉讼请求遗漏或者过多。

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控制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民事诉讼处理原则的基本含义。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法院不能对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作出裁决,否则将被列为“超出诉讼请求”;反之,法院不能忽视或拒绝对当事人提出的事项作出裁决,否则也会被归类为“超出诉讼请求”。遗漏索赔”。原审当事人增加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的,应当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作为判断是否存在遗漏或者多余诉讼请求的依据。本规定所称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和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未上诉、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除外。

十一、所依据的法律文件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本条规定的法律文件包括: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衡平法债权文件。

12、法官审理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误判等行为”,是指已经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证实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令第《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号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提出的监督申请的决定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明显错误的,可以自作出不支持监察申请的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一次。负责控告、控告的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起诉的部门审查处理:

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有证据证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的陈述、录音录像、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适用本条第项的规定;

接受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等的宴请、礼品、好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不采取应采取的证人证言,不记录关键陈述,缩短记录,减少认定,使关键证据缺乏,导致错误判断和裁定;故意错误地认定事实,导致错误的判断和裁决。这条规定涵盖了所有内容。

这样,您就可以向不监督受理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复议,申请抗诉再审。

依法申请再审、抗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再审申请的时效期限为六个月。再审申请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检察院不受理抗诉申请。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作为诉讼当事人,必须尽可能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尽量避免各种不和谐因素的影响防范诉讼陷阱,杜绝违法行为,保护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人身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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