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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漏诊误诊延误病情治疗怎么追责,有专业律师帮忙解答一下吗?
如出现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的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即“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
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出现在诊疗活动中,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或未尽到相应告知、检查义务的,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议您到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委托专业律师帮助您举证、质证、参与庭审等。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后续如果还有法律问题需要了解,可以联系我们。
我不是律师,只是一名医院退休老医生,我懂得医事法律,所以我给你解答,只要你有证据证明医生漏诊、误诊、延误病情治疗,造成健康损害的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要求医疗损害赔偿。如果法院受理,还要提供医生漏诊误诊的证据,证明损害后果与医生漏诊误诊存在因果关系,也可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获得法律依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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