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
1.释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以危险方式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犯投毒罪(已修改为投掷危险物品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上。损害极其严重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3、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投毒罪,将投毒罪改为释放危险物质罪,包括以危险方法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质。同时,投毒罪被取消。一罪。
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
(1)对象要求
本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求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中毒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具有致人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本罪。例如,喷洒敌敌畏的蔬菜未经冲洗就在市场上出售,导致不少购买者中毒;误将毒药放入饲料中,导致大量牲畜食用后中毒。日常生活中,有些人将装有农药的袋子与粮袋混在一起,将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用油放在一起。由于误用农药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做饭,导致多人中毒死亡。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过失投毒罪。如果不存在导致中毒的行为,或者导致中毒的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则不能定罪过失释放危险物品罪。例如,误服毒药导致特定人员死亡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定性为过失死亡罪。根据该法规定,只有造成严重法律后果,即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中毒后果尚未发生或者后果未达到法定严重程度的,不构成本罪。
主要要求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实施。
(四)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并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轻信自己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到这种严重后果,但因疏忽而没有预见到。造成严重中毒事故。包括过度自信和疏忽的错误。这一特征是区分本罪与放置危险物品罪的关键。
三、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标准
过失排放危险物质罪与排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过失排放危险物品罪和投掷危险物品罪都是以投掷危险物品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体要件和犯罪手段相同。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1、抛掷危险物品罪属于故意犯罪,过失倾倒危险物品罪属于过失犯罪。两者对有害后果的态度截然不同。
2、过失排放危险物质罪客观上需要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投掷危险物品罪,只要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以犯罪论处。
3、投掷危险物品罪可分为既遂犯罪和未遂犯罪。过失倾倒危险物品罪属于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4、主要要素责任年龄不同。放置危险物品罪年满14周岁才能犯,过失放置危险物品罪年满16周岁才能犯。
过失排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界限。三者均属过失罪。主要区别在于
1、侵权对象不同。过失排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数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权对象不确定;而过失重伤、过失死亡罪的客体是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特定侵犯。
2、客观表现不同。过失投毒罪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投毒,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人数伤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则表现为过失造成特定的伤害、死亡。造成人员严重受伤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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