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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律师协调能力不足,民事纠纷律师协调能力不足怎么办

2024-10-23 15: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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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民事纠纷律师协调能力不足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民事纠纷律师协调能力不足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律师队伍里的小人,你遇见过吗?对这些不讲信用的律师,你怎么看?

1.不否认律师队伍中存在坑蒙拐骗的小人律师,但不能因为部分害群之马的存在就全面否认律师这一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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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代人打官司、替人辩护等只是律师工作中很小的一部分。在公司上市、企业改制、跨国贸易、投资并购领域都离不开律师的参与;

3.可以说绝大多数律师都是兢兢业业,恪守职责道德,为当事人服务的。如果当事人遇到所谓的小人律师,完全可以通过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像律师协会投诉、甚至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圈子;

4.律师是一种职业,收取费用是律师生存生活的来源,不能要求律师都是雷锋。当然,由于律师水平不一,服务质量上肯定也存在差异,如果担心服务质量,完全可以在聘请律师合同中,对自己的目标、要求做出约定,并且和律师收费相挂钩。

在律师这个行业,人们总认为律师是正义的使者,也本来是受人尊重和信任的行业,但是在现如今,个别律师因为职业道德的缺失,使有些人对律师行业产生了不良的看法,因为有些律师,原被告通吃,比如民事案件其中的债务关系,本来一场官司能结束的很简单的案件,他利用巧妙的手法非要拖到下一场,而律师费不少交,本来现在的律师费比较高,就普通的民事案件,其中的经济纠纷,诉讼费几千甚至几万块钱,这给当事人及浪费了时间,又浪费了钱财,案子结束了,当事人也醒悟了,在这同时,当事人对律师也有了新的看法,也是有些人对律师行业产生了不信任,这对律师行业是十分不利的,人们吃一亏长一智,经过两场不利的官司,自然会认识到,律师行业也存在着不道德的职业行为,他们往往利用人们不懂法律条款,对当事人进行,误导,引诱人们上当,从这里可以认识到,因为个别律师的职业道德缺失问题,是现在的有些人对律师行业产生了不良的看法。作为律师行业,不应该有这种现象出现,应该尊重法律,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尊重律师的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上必须有律师这也是程序,我想最好的办法,律师在取证后的书面材料交一份给法庭,一份放在法院报刊上可以让被告,原告都知内容,也更好杜绝律师误导法庭和一些不良法官相互勾结,也只有这个透明材料让事实一览无遗。

树林子大了,什么鸟没有啊!

有些律师代理原告,却暗地里支持被告。同一个纠纷的不同程序中,先代理原告支持诉讼,后又公开为被告作证——省高院确认其作证是利用的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作证的证言无效。

有五类律师不能委托,一,自吹与法官有关系网的。二,乱要价,收费太高。三,接受委托以后,经常借口太忙或外出,没有时间的?四,立案后,常劝你让步,有吃了原告又吃被告嫌疑的?五,没有正义感,厚颜无耻的律师。

我见过很多小人律师,因为我就是一名律师。整体上讲,各行各业都有一部分老鼠屎,但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一般年轻一点的律师职业道德比较好,年龄大点的,尤其是70后(包括70后)以前的律师,就比较随意了。当然,坏蛋还是少数,多数都是很看重职业道德地。

遇到无良知的律师就一个办法,到司法局投诉,要大胆投诉,律师最害怕司法局,一投诉一个准。

不接受反驳,希望同行不要黑我,我只是说了点实话而已!

民事调解一定在法院吗?

  要看具体情况

  

  民事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法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

  

  绝大部分在法院的法庭上,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选择在其他地点,比如在农村的田间地头。

  

  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一经生效,即表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解决,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效果,除个别特殊案件(如调解和好的离婚、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外,不得再行起诉、上诉。

  

  因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的种类很多。除了前面说的由法院主持的民事调解,还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

作为一名法官、律师、当事人、法律人,参与民事调解是什么样的体验?

有几个体验。

第一,轻松。调解结案的案件,矛盾化解比较彻底,不能上诉,当事人也不会涉诉上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案结事了人和,最关键的不用去起草判决书。对于法官来说,这真的是福音。其实法官祈祷的愿望是案件可以调解多撤诉多,判决少上访少,最好是天下无讼。

第二,开心。感觉自己很有价值,工作顺利完成,而且给老百姓化解了矛盾,解决了纠纷,超级有成就感。

第三,自我成长。调解是一门艺术,需要各方面的能力,比如口才的表达,谈判的技巧,心理的把控,利益的平衡,调解方案的起草与制定,还需要有耐心,仔细聆听双方的诉求,对自己来说确实是很大的能力提升。

我记得印象最深的一次调解,那是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一天调解了49起,全部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调解书,我的小助理和我从上午忙到晚上九点多,没有休息。那一天,49起案件全部审结,我一个人一天创造了结案率上升了7个百分点的奇迹。那会儿真的根本什么都不去考虑,就是想把所有的农民工的工资要回来!我们有点像机器一样运作,不断重复着姓名,性别,身份信息,欠多少工资,什么时候支付,诉讼费多少。一直这样单调地重复着同一个动作。

所有的手续办完的时候,都晚上九点四十了,当我走出法院大门的时候,已经是华灯初上,街上的夜景很美,正如我的心情,当万家灯火点亮的时候,是我用心调解的结果,这个城市的平安与宁静有我的一份力量!

上周调解了一个离婚案件。其实这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予离婚。判决之后,当事人双方确实也没有和好的意愿,仍然就离婚事宜在协商,但最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这个主要是双方卡在结婚金器、钻戒、抚养费用、探视权行使等方面。一到时间,当事人也着急着第二次起诉离婚。

两个人年纪都不大,男方93年,女方95年,育有一女2岁左右,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整个案件其实还是相对简单。并且对于抚养权方面,两个当事人似乎也不是那么在意。孩子现在是男方在抚养,但男方表示,女方想要的话可以给女方。但对女方来说,可以感觉到她其实也并不想要小孩抚养权。确实,一个才95年的女孩子离婚后带着小孩,那对于以后不管是交往或是再婚其实都是一个极其麻烦的事情。因男方家庭经济条件尚可,最后男方也放弃抚养费要求,女方不再主张金银器等财产。双方调解离婚。

客观说,调解确实是解决纠纷的一个好方式。相较判决来说,那绝对的简单高效便捷。但是,调解必然是要有所让步。否则法院判决都是这个结果,那谁还愿意调解。法院已经越来越重视调解,甚至设立调解中心。有的法院甚至统一立案前先调解,调解不成最后再立案。调解成为解决立案和结案率的一个利器。一般来说,如果条件尚可,我多数也会劝说当事人接受调解。

民事调解不失为解决纠纷的一种好方法。

在我承办的案件中,有一起调解成功的案件,特别让我有成就感。

原被告之间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借贷期限届满,被告因种种原因,没有归还欠款。原告为了拿回钱,就起诉到法院。被告收到传票后,因为没有钱还,慌了神,而且被告妻子有严重的抑郁症,不能知道此事。可被告又没钱还,只能委托律师解决,后来找到了我。

本案开庭后,法官组织了调解,但没成功,庭审快结束时,法官又给了几天协商期限。

所以,庭下我又联系了原告,看看还有没有调解的可能。我从原告语气中听出有调解的意向,于是约到律所见面谈谈。

第二天,原被告去到律所,我在双方做了3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他们达成一致,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承诺先支付5万,次月起每月还1600多元,5年后再另签补充协议。

这样,原告不但顺利拿到一部分钱,被告也不用再受担心还不起钱了,可谓是一种双赢的局面。后来原告向法院申请了撤诉,该案圆满解决。

通过该案,我认识到,诉讼不是目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问题。

综上,调解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事纠纷律师协调能力不足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民事纠纷律师协调能力不足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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