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

毕业生凭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在学校中毕业生与就业相关的重要材料有)

2024-09-18 20: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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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工作;用人单位明知求职者是学生,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视为双方已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毕业生凭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在学校中毕业生与就业相关的重要材料有)

简要案情

郭某是江苏某大学药学专业2008届毕业生,2008年7月毕业。2007年10月26日,郭某到某制药公司报到,在报名表上登记为2008届毕业生某大学的学生,2007年是他的实习年。2007年10月30日,郭某与某制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其中试用期60天。合同还规定,郭某担任销售人员时,试用期内薪资标准不得低于同工种、岗位员工薪资的80%。

2008年7月21日,某制药公司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郭某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仲裁委员会以该系学生郭某与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实习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终止仲裁。郭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郭某与某制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郭某报到时,已完成学业,并明确表达了到医药公司就业的愿望,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此后,郭某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某制药公司也向郭某支付劳动报酬并进行管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法院遂判决郭某与某制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观点

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的,通常不属于就业,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郭的情况不同。郭虽然还没有毕业,但他已经完成了所有学业,即将步入社会。为了提高就业率,现在高校也鼓励学生在最后的实习阶段找工作。郭某去药厂报到是为了就业,不是为了学习。制药公司也充分了解郭某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双方就应聘、招聘等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职位和报酬明确,因此双方形成的关系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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