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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补偿标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2024-09-18 14: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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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是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情形。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了改善生产经营条件而一次性裁减部分职工。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克服暂时的困难。

网友咨询:

经济性裁员补偿标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经济裁员,企业可以随时裁员吗?

律师答复:

当然,企业不能随心所欲地裁员。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改变生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员工的;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在裁员程序上,企业必须履行三项义务,包括提前解释、听取意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企业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方案,企业正式宣布裁员。规划,与下岗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下岗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并颁发下岗人员证明。

律师补充道: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保留下列人员:与本单位签订较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中无其他从业人员,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二十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请求。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员工意见后,可将裁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改造、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保留下列人员:

与用人单位签订较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家庭中无其他从业人员,有需要赡养的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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