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

艺人单方与品牌解约是否需要赔偿呢(艺人单方与品牌解约是否需要赔偿钱)

2024-10-16 14: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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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某品牌公开宣称自己没有使用“新疆棉”后,不少国际品牌也被曝抹黑“新疆棉”。随后,艺人与涉事品牌解约,国人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对这些品牌不符合现实的说法表示严重不满。

虽然笔者很高兴我国的艺人能够在涉及国家利益和国家声誉的情况下以身作则、立场坚定,但我不禁思考,在这种情况下,艺人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这种解约会对艺人产生负面影响吗?为此,笔者特意查找了一些资料。

艺人单方与品牌解约是否需要赔偿呢(艺人单方与品牌解约是否需要赔偿钱)

笔者认为,考虑上述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合同的管辖

当因合同发生纠纷时,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管辖问题。管辖权问题决定了适用哪条法律以及守约方在哪里更方便提起诉讼。

由于艺人与国际品牌签订合同,在此类涉及国际品牌的合同中,条款很可能涉及域外管辖权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国内的,当然就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别无选择。合同没有约定管辖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第《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号第五条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中,抹黑新疆棉花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形象等社会公共利益。在利益问题上,即使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艺人单方面在中国起诉解除合同,法院也会受理,而在此类涉及国家层面的问题上,法院只会更加严厉。严格的。更符合事实。

2.终止合同的权利

1)一致驳回

艺人与品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具体赔偿或违约金由双方协商解决。

2)终止协议的权利

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下,当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满足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解除合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实践中,这些品牌商家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利益,往往会对艺人强加我们所说的“道德条款”,要求艺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产生影响品牌声誉的负面新闻。否则,品牌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并要求艺人承担相应责任。

相应地,作为对品牌的一种相互约束,艺人在签约时往往会要求品牌不得产生严重损害艺人形象的负面新闻。否则,艺人作为非违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违约责任,给艺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艺人也可以要求相关赔偿。

自2019年范某某、寇某某等国际品牌侮辱中国的“地图事件”以来,艺人在与国际品牌签约时就非常注重这一方面。合同中往往会提出“尊重中国历史文化、不干涉政治、尊重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要求。如果品牌方有这方面的行为,艺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违约金或任何其他损失。

在这样的协议下,如果品牌侵犯国家主权或损害国家利益,艺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现实中,品牌往往是条件优惠的一方,他们往往会提供格式合同,即条款是预设的,艺人很难协商和更改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民法典》号》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方式提醒当事人。另一方应注意免除或减轻其义务。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责任及其他条款,应根据对方的要求予以解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醒、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构成本条款的效力。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有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三节、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少自己的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一般理解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

根据上述规定,当品牌出现危害国家利益或者国家声誉的情况时,即使艺人签订了不利的合同格式条款,对方仍可以通过说:对方未采取合理措施提醒、未作出解释,或以不合理的权利等主张主张条款无效或不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3)合法终止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在履约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表明不以自己的行为履行重大债务的;一方迟延履行重大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如果品牌方做出有损国家形象的行为,作为中国公民,艺人继续表演也将违反其作为中国公民“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也会对自己的形象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也无法达到品牌在中国扩大影响力的目的。因此,如果因品牌方违约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违反了公序良俗,艺人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4)情势变化原则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如果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合理的。如果一方明显不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重新谈判;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该条款就是学术界所说的“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合同解除。该条款在“新冠疫情”期间会被更多地使用。品牌方污蔑新疆棉花后,艺人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他可以与品牌方进行谈判。如果无法协商,他可以申请终止合同。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难度较大,法院的认定也会更加严格。

3、合同终止后的赔偿问题

如果只是品牌犯了本文所述的行为,而在中国市场销量不佳,那就是品牌的错。如果艺人没有违反合同,则合同终止后,艺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反,如果艺人自身形象因品牌的行为而受损,艺人也可以向品牌要求赔偿。

根据第《民法典》条的规定: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即使品牌方认为艺人违约,要求赔偿损失,该损失也需要品牌方举证,如果要求的违约金金额过高,艺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适当调整。解除合同时,品牌方首先有过错,在确定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也需要考虑。

PS:我们不欢迎吃中餐、砸中国锅的公司。

支持我们中国的“新疆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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