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调解纠纷的经验和做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律师调解纠纷的经验和做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院引入第三方律师调解有什么弊端?
一是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
二是在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三是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四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按照规定,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对于调节和诉讼如何对接的问题,《意见》提到,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签发支付令。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法院或者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法院应当依法确认。
律师遇到民事纠纷,一般会怎么处理?有何经验?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一)和解 (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调解纠纷的经验和做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调解纠纷的经验和做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