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左右,岳父给别人的借条担保,并作为担保人签字。现在债务人还不起钱,债权人把我岳父和债务人一起告上法庭。听说债务人应该无法履行才可以一起起诉担保人。现在怎么能一起起诉呢?
——成都杨老师
瑞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实发生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非另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到杨老师案中,虽然其岳父在欠条中并未约定担保形式,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该是一般性担保。但由于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是一般保修责任以及什么是连带保修责任?
简单地说,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才承担代表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在保证范围内向债务人请求赔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总结:
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享有优先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在强制执行后保证人无法清偿的情况下,保证人才能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优先抗辩权。当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时,担保期限的规定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