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

司法建议书不回复怎样办理(司法建议书不回复怎样办呢)

2024-09-08 11:48:41
0

基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部门的制度和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向其提出改进管理、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司法咨询既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延伸司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可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建议书不回复怎样办理(司法建议书不回复怎样办呢)

一、现有问题

近年来,司法咨询工作逐渐受到重视并不断加强。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司法咨询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1、重视不够。一些法院和法官对司法建议的价值和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基层法院尚未将司法建议提上议事日程,作为重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实践中,很多法官并没有意识到提出和发送司法建议也是自己的职责之一。是否提出司法建议相对随意。这就逐渐形成了对司法建议认识不够、工作不积极的现象,导致司法咨询工作被边缘化甚至被忽视。

2.数量少,质量低。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号文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问题必须提供司法咨询、哪些问题可以提供司法咨询。实践中,一些办案法官将司法建议当作“案外”服务工作。他们提出的司法建议质量低、内容简单。对发现的问题没有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也没有对推荐单位提出具体要求。整改意见和措施。实践中,基本都是针对个别案件提出司法建议,很少针对某一时期、某一类型案件所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宏观的司法建议。

3、反馈率低。通过调查发现,反馈率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一些司法建议本身质量不高,没有回复采纳价值;被推荐单位不重视司法建议及建议中提出的问题;法院未出具司法建议,后续监督执行不到位;司法建议的有效性缺乏强有力的立法支持。司法建议仅具有建议性质,被建议单位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因此,相当一部分推荐单位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置之不理、不予回应。司法建议没有得到反馈、采纳和落实,严重影响了司法建议的作用和实际效果。

4、缺乏统计分析和评价机制。有的法院出具的司法建议没有编号,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也没有司法建议栏目可供查看。在案件质量评估和评估中,对于司法建议没有明确的要求。

二、对策建议

1.提高司法咨询工作意识。要把司法建议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执法办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要提高法院、法官对司法建议的重视程度,设立指标,纳入评价考核,遴选优质司法建议。

2.进一步规范司法咨询工作。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号文,根据个案、类案、综合案件等不同情况,进一步明确制作部门、审查部门和出具程序,严格遵循司法推荐文件格式。司法建议应当按照送达法律文书的要求送达拟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注明送达情况。司法建议、被推荐单位的反馈意见及相关材料应当与案件一并归档。

3.大力提高司法咨询质量。司法建议中要详细介绍推荐单位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或者相关调查过程中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提出具体的、指导性的、可操作性的建议,让推荐单位知道哪里存在问题,会产生什么危害,如何改进和解决。只有这样的司法建议才会得到推荐单位的认可,提高推荐单位的反馈率,达到司法建议的预期效果。

4.提高司法建议落实率。法院自身要加强对司法建议落实的监督和落实。司法建议发出后,法官或者司法建议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单位对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一般要求有关单位书面反馈。对未引起重视的推荐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向上级机关或者推荐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监督推荐事项的落实。在提出司法建议之前,我们可以先进行研判。问题较为突出或反馈可能性较小的,将司法建议同时抄送推荐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积极征求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意见。支持建议工作,努力将司法建议纳入社会管理综合管理工作体系。人民法院在对相关单位进行综合管理评估时,将对司法建议的反馈和落实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对于不落实、未向司法部门反馈的,推荐单位将在综合管理考核中扣分,对推荐单位形成一定的约束机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增强司法建议的强制力,对推荐单位对司法建议提出的问题监督后未整改反馈的,不予理睬。并可能造成更大危害的,提出司法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建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取罚款、谴责甚至拘留等措施。

5.建立科学的统计评价机制。现行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新增司法建议栏目。将司法建议纳入司法统计范围并统一编号,为分析指导司法建议提供数据支撑。将司法建议制定纳入综合评价和考核办法,以司法建议作为考核指标和鼓励考核分数。将司法建议纳入评审评选范围,开展司法建议评审活动,评选优秀优质司法建议,不断提高司法建议质量和法官积极性。

司法所不接收怎么办

你的问题比较模糊,不好回答。我就根据我的理解来谈谈吧。可能与你的情况不太相符,但是你可以参考一下。

您的亲戚犯罪并在监狱服刑。现在他已经服刑一半了,是否面临假释?于是监狱发来调查函,希望评估你亲属假释后是否有明确的归宿,是否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你想表达这个吗?

现在他登记的房子已经被转卖,原籍地司法机关以此为借口,对监狱的调查函不予理睬,不对你进行背景调查。这就是你想要表达的吗?

如果是这样,你就可以放心了。因为2020年7月1日,我国《社区矫正法》正式生效。法律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地可以是户籍地、工作地、居住地,以方便社会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矫正提供便利。对象重新开始他们的正常生活。

以下为《社区矫正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内容。你可以仔细看看: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的执行地点。

实施社区矫正的地点是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在多地的,可以将经常居住地确定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原则确定实施地点接受改正,更好地融入社会。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以及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构、公安机关。

网络上有《社区矫正法》篇原文。你也可以自己搜索一下,仔细研究一下。

但有一点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人只有四类,即被依法判处管制的人、被宣告缓刑的人、被判处假释的人、被依法判处管制的人。决定暂时在监狱外服刑的人。如果你的家庭成员不属于这四类,那么你就不能责怪司法部门不作为。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不答复,你该怎么办

如果您向负责赔偿的机构提出赔偿申请没有得到答复,您该怎么办?

如果您的房屋被非法拆迁,需要办理行政赔偿手续来弥补损失,您向负责赔偿的机构申请赔偿,负责赔偿的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答复,怎么办?反应期?是确认不作为违法,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申请第2533《行政裁定书》号对此作出了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驳回赔偿申请、作出或者不作出赔偿决定等均属于行政赔偿程序。

对行政赔偿程序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负责赔偿的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行政赔偿机关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责任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可以自赔偿责任机关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诉。补偿决定补偿或不补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条规定,符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条件的,赔偿申请人向负责赔偿的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后,负责赔偿的机关不予受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而不是针对负责赔偿的机构拒绝申请的行为另行提起诉讼确认其违法行为。这种程序设置有利于及时为赔偿申请人提供司法救济,避免程序繁琐冗长,体现了维权的经济性。

综上所述,如果您向负责赔偿的机构提出赔偿申请,负责赔偿的机构在法定答复期限内未作出答复,或者负责赔偿的机构直接拒绝受理赔偿申请,您可以直接提出赔偿申请。人民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一篇:小区纠纷到那请律师,小区纠纷到那请律师可以吗

下一篇:劳动纠纷请律师函,劳动纠纷请律师函怎么写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