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

招商引资建厂房手续(招商引资建厂房案件)

2024-09-23 09: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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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张某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安徽省宿州市某县正在进行招商引资活动。应县政府邀请,张某打算到县里投资,创办一家建材公司。为此,张某以建材公司的名义与县政府签订了合同。《项目投资合同》。

招商引资建厂房手续(招商引资建厂房案件)

合同规定,县政府负责办理国有土地证并移交给建材公司,建材公司投资5000万元以上在县内建厂。土地交付后6个月内建材公司未开工建设的,县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后,县政府拨地给建材公司,建材公司开始建厂。截至2017年6月,工厂车间、工人宿舍、食堂等基础设施建设已完成。

但2018年,该市开展了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文件下发后,县政府召开工作会议,认定该建材公司违法使用土地,要求立即拆除并重新开垦绿化。管委会将会议决定通知了张某,张某同意拆迁,但要求县政府给予合理补偿。经协商,管委会委托评估公司对建材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价值950万元。

但评估后,管委会并没有给予建材公司任何补偿,并开始拆除该公司的厂房。张无奈只好委托律师以建材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损失。

庭后,管委会辩称,该建材公司厂房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构成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管委会有权无偿拆除。

二、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强拆是否合法?2、建材公司能否获得赔偿。

针对焦点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本案中,建材公司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就开工建设,属于违法用地行为。

但本案涉及的强拆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同时,对违法建筑的拆除也应当予以公告。本案中,管委会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关于焦点二:建材公司虽然违法占地,但县政府签署的《项目投资合同》表明,其占用土地建厂是经过县政府同意的。因此,它有信任和保护利益。因此,管委会违法拆迁土地,应当予以补偿。双方可先协商具体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的,管委会应当及时作出赔偿决定。建材公司对补偿金额不满意的,可以单独提起赔偿诉讼。

三、法院判决

1、管委会强行拆除建材公司厂房及设备违法;

2、管委会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对建材公司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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