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未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均为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第《劳动合同法》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行为。具体情况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解除时的法律义务等。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恢复劳动关系原有状态。用人单位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但也必须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应允许员工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必须付出代价,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赔偿
胡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月薪4000元。胡工作1年零7个月后,因公司领导对胡提出异议,公司强行与胡解除劳动合同。胡先生不服,提起仲裁,要求四个月的经济赔偿。该公司认为,由于胡某只工作了一年零七个月,公司最多应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胡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因此,裁决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3.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后,不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计算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