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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 探视权(离异探视时间)

2024-09-21 06: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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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违法者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一对离婚夫妇因探望孩子而发生争执。父亲想去探望。但妈妈担心这会影响孩子的健康和生活习惯。那么探视权该如何行使呢?看一看。林老师和张女士一见钟情。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他们觉得彼此很合适,于是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生下了儿子小林。但随着孩子的出生,经济压力不断增大,日常琐事也逐渐增多。林老师和张女士经常发生矛盾。无奈之下,两人选择离婚,孩子直接由张女士抚养。离婚后,林老师去外地打工,一待就是三年。后来,林老师从外地回来,找到了张女士,要求去看望孩子。张女士认为,他不是一个合格的父亲,因为他抛弃了家庭和儿子,并以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生活习惯为由,拒绝了林先生的探望孩子。林老师认为自己无论如何都是孩子的父亲,有权利探望。于是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女士协助她行使探视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林老师的请求。探视权的行使和实现不仅维系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民法典》第1086条第一项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虽然本案林老师已离家外出务工多年,但这并不能成为剥夺林老师探视权的理由。当然,暂停探视权也是有原因的。民法典虽然没有具体列出,但一般都规定了有损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一般来说,有损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有权探视的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孩子健康的严重疾病;其次,探视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儿童实施侵害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儿童利益,如对儿童实施暴力、教唆儿童从事违法活动等。三是探视权人与孩子关系严重恶化,孩子坚决拒绝探视;第四,存在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探视权人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惯。因此,如果张女士能够证明林老师的探视确实是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她可以请求法院责令林老师暂停探视。但停职原因消失后,林老师的探视权应该恢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林老师有权探望孩子,而直接抚养孩子的张女士应该提供帮助。首先,探望权的行使应坚持父母同意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履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关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父母双方应首先沟通并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作出决定。实践中也存在探望权人错误行使探望权的情况。例如,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不配合,有探望权的人就会“抢”走孩子去探望。这种“抢孩子”的行为不仅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而且也触犯了法律。

因此,如果对方不配合探望,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首先督促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法院将根据情节采取强制措施。此外,还存在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不被允许探望孩子、有探望权的人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事实上,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消失。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探视权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是相互独立的,探视权的行使不以是否履行子女抚养义务为前提。换句话说,一方不能因为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而不允许其探视子女,也不能因为另一方不能探视子女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如果对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阻碍你行使探视权,你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父母探望孩子时,并不是出于愤怒,也不是把孩子当作互相伤害的武器。由于离婚后双方都有孩子作为纽带,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暂停探视,不如退一步,让孩子得到父母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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