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代理保理合同纠纷操作指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律师代理保理合同纠纷操作指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提问律师天团#保理合同纠纷:如何认定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
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所以在人行系统上应做转让登记,而非仅是物权法;由于债权进行了转让,所以银行是第一位受益人(通常会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完善法律手续),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索,而质押业务中,如果债务得不到偿付,第一债权人仍是那个企业。所以转让由于质押。人行系统,大家都懂得,会不断完善。
苹果耗子来回答此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债权即行转让,无须债权人同意~
不过,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提出没有收到转让通知的异议,
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保理商履行清偿债权的义务~
若抗辩理由成立,将可能会造成保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因为保理合同的成立是以债权有效转移为前提~
因此,债权人在实际操作中要特别注意:
建议尽量公证送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或者取得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签收确认书面函件,避免无效债权转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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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代理保理合同纠纷操作指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代理保理合同纠纷操作指南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