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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上掉到居民屋里的陨石,产权是怎样的?
从天上掉到居民屋里的陨石,其归属问题,完全没有必要说的那么复杂,其实很简单,那就是:"掉到谁家就是谁的"!原因是:咱们通常经常听说"飞来横财"或"飞来横祸"一词。但是,这可不是形容词,而是真的从天上飞来,掉到人家屋里的陨石,有人看着眼红,想贪、想占,据为己有。甚至搬出法律法规名为收归国有,其实为自己研究所用!有意思吗?这是飞来的陨石,也可视为飞来的财富,有人去争、去抢!如果是飞来的横祸,也有人去争抢吗?说的好听,只怕逃的比兔子还快吧!所以我认为: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知祸福,安天命!既来之,则安之!陨石的归属很明确:就是人家当事居民的!
法海一粟认为,“天外之物”,应归先占者所有。
关于天降陨石,其所有权应当归谁,在法律上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天外之物”的归属问题,应当采用民法理论中的先占原则予以处理。在民法理论上,先占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如下:
(一)须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所谓“所有的意思”非指效果意思,仅指发现无主的动产并占为己有,即有将占有的动产归于自己管领支配的意识即可。换言之,事实上有与所有人处于同一支配地位的意思。简单地说,就是发现了无主动产之后,即占有这个动产,并自认为自己就是所有人。
(二)占有的标的须为无主物。所谓无主物,就是指现在没有或过去从来没有过一个所有人的物件,前者如抛弃的动产,后者如第一次捕猎的动物。有主物不能因先占取得,例如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动物都是有主物,只是暂时所有人不明。但原物主抛弃物可成为先占的标的。简单地说,就是这个被发现者所占有的动产,现在、之前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三)占有的无主物须为动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现代法制下,各国大多不承认土地等不动产可基于先占而取得,只有动产可基于先占而取得,但也并非所有的动产,也有例外,如尸体、国家珍贵文物、动植物等禁止流通物不得先占而取得。
另外,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动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如:
1、《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考虑国情及国民的素质,应规定,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价值不大的,也可归先占者所有。
2、《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3、《文物保护法》第4条: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以及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均属于国家所有。
基于上述分析,法海一粟认为,本案中的陨石应当归先占者所有,即归该房屋的所有人所有;除非该房屋的所有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所有权。
(另请参阅法海一粟的微头条文章《天外之物属于谁》https://www.toutiao.com/a1582827285411853)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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