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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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3 2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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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这起打人事件触动了全国人民的敏感神经,引发了人们对人身安全的担忧,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性质极其恶劣。正如人民日报微评所说:唐山这起群殴妇女事件令人震惊。它不仅挑战了法律,也挑战了社会秩序和公众的安全感。目前,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关于这9名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刑罚,网络上议论纷纷。在此,本文想讨论与本案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正当防卫。在这里,我们先回顾一下河北法院已判决的一个案件,与唐山打人事件进行比较,谈谈正当防卫的理解和适用。请阅读并给予指导。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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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孟某与女友文某在河北省邢台市一广场纳凉。他们遇到了一个名叫顾的酒鬼。顾总和温攀谈起来,说道:“美女,我们去开房吧。”随后,孟某与顾某互相推搡,孟某扇了顾某两巴掌,顾某离开。不久,顾某回到现场,用砖头击打孟某头部,致孟某额头、耳朵受伤。扭打过程中,孟某抢走了砖头,用拳头将顾某打倒在地。随后,孟某与女友文某离开现场回家。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顾倒地后身亡。死亡原因为因外力作用导致冠心病猝死。

一审判决孟某正当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要求赔偿顾某家属丧葬费元。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孟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孟行使的是特别辩护权,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分别规定了一般防卫和特别防卫。两者的区别在于一般防御的要求有限。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除无限制要求外,特殊防御仍应满足一般防御的所有其他条件。特防只有针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实施。

本案中,顾某对文某进行性骚扰时,孟某制止顾某的行为属于行使一般防卫权的行为,而顾某用砖头击打孟某头部的行为应评价为与故意杀人有关。根据第《刑法》条第20条第20条第3项规定,因凶杀案正在进行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犯罪人伤亡的,不视为防卫过当,应予以处罚。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孟正在行使特防权。孟某将顾某撞倒在地致其死亡,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否产生救援义务?

对于正当防卫是否构成救助义务,主流刑事理论存在争议。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当然不应导致不良后果。因此,无论是一般防御还是特殊防御,防御者都没有义务解救被防御者。

结果价值中立说认为,辩护人行使特殊辩护权时,即使可能导致被辩护人死亡或者受伤,也不产生救助义务;行使一般辩护权时,防卫行为虽未超过必要限度,但可能导致被辩护人死亡或者重伤。是的,辩护人有义务营救被辩护人。

本案中,孟某行使了特殊辩护权。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孟都没有任何义务去营救顾。

如果认为孟某只能行使一般辩护权,则孟某的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如果认为顾某的行为并非谋杀,而只是一般伤害行为,那么孟某就无权对顾某行使特别抗辩权。那么,孟致顾之死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答案是不。

顾用砖头打孟。孟某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但孟某的防御行为并不是导致顾某死亡的主要原因。顾先生的死亡是因患有冠心病的意外因素造成的。导致孟某的防卫行为与顾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即顾某的死亡与孟某的防卫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顾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

有人可能会问,一般防卫不是有救援义务吗?如果不履行救助义务,可能涉嫌不作为罪。问题是,要构成不作为犯罪,就必须等同于作为犯罪。也就是说,因不作为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采取行动的义务、采取行动的可能性和结果。避免可能性。本案中,当顾某患有冠心病时,即使孟某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顾某的死亡仍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本案中,孟某将顾某打倒后离开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不作为行为。

因此,即使认为顾某用砖头击打孟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行为,而只是一般伤害行为,孟某的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不需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唐山新近发生的打人事件中正当防卫的运用

2022年6月10日凌晨,河北唐山机场路一家烧烤店内,一名男子在众目睽睽之下触摸、骚扰正在用餐的女孩。被女孩推开后,男子抬手就打了女孩一巴掌。女孩反抗后,男子开始殴打女孩。与此同时,该男子的同伙也冲进店内,举起椅子对被撞倒在地的女孩进行殴打。随后,被骚扰的女孩被揪着头发拖出了店外,几名身材魁梧的男子对她拳打脚踢,并不断用脚踩着她的头部。从店内到店外的整个过程持续了4分多钟。受骚扰女子的同伴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殴打。被打的女孩浑身是血,面目全非,惨不忍睹。目前,殴打女孩的9名同伙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当一名男子抚摸女孩的背部并说出猥亵言语时,任何人都可以制止该男子的违法行为,并对他行使一般防卫权。殴打受轻伤或出现以下结果的男子,视为正当防卫。这里应该避免对正当防卫的误解。这也是大多数正当防卫案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侵犯人身罪的主要原因。以“相互攻击无防卫”为由,正当防卫被认定为攻击。

正当防卫是对抗不公正行为的合法行为。崇尚法律,不得向法律低头。这是刑法鼓励和提倡的合法行为。所以,所谓“不能出手”、“能躲就躲”、“不还手就报警、寻求帮助”。“警察帮忙”等观点都是对正当防卫的曲解。正当防卫的应有之义,就是能出手就出手,路上见不平就怒吼,大胆与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在这起案件中,后来有报道称,抚摸女孩背部的男子被120送进了医院。这种情况仍然不能否认女孩正当防卫的成立,也绝对不是“互相侵犯”的行为。当然,这个案子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随后,多名男子和女童被殴打,多人被殴打致死。

任何人都可以对男子随后的殴打行使特别防卫权。将男子打死或打伤都被视为正当防卫。但被殴打的女孩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进行正当防卫。在场之人,面对七名凶恶无比的男子,在这种情况下恐怕无法也无法进行正当防卫。所以,我们不能对当时在场的人提出苛刻的要求。值得肯定的是他们可以选择报警。烧烤店经营者有义务防范。如果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就会涉嫌不作为犯罪,不予评价。

结论:以上是通过河北邢台案的判决,对唐山案正当防卫的理解和运用进行的比较分析。唐山案中,男子摸女孩后背,并说出猥亵言语。女孩可以对他进行合法的防御。任何针对该男子实施攻击的人都可以行使特防权。杀害、伤害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唐山案中,根本不存在互相争斗的问题。对于这两个案例,你怎么看?您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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