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

窝藏包庇罪判几年以上有案底(窝藏包庇罪判几年以上刑期)

2024-09-22 09: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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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犯罪人为犯罪人提供藏匿场所、财物,帮助其逃跑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掩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包庇罪判几年以上有案底(窝藏包庇罪判几年以上刑期)

犯前款罪,有串谋的,以共同犯罪处罚。

2、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因此,如果行为人在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藏匿场所或者物质帮助,或者在不了解事实情况而提供客观上有利于犯罪分子的证言的情况下,不能以犯罪论处。。

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

1、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处和财物,帮助其逃跑。比如,把正在追捕的罪犯藏在家里,等消息传出后,再花钱让他们飞走。

2.为掩盖罪行而提供虚假证据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诉。

需要指出的是,本罪是选择性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之一,就足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以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定罪。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刑事诉讼、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这种窝藏包庇罪的对象是“犯罪人”,即已经实施犯罪的人依法)。因此,窝藏、包庇一般违法犯罪分子和已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在侦查卖淫嫖娼活动时,告知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该规定扩大了包庇罪的范围,将一般非法卖淫者和卖淫女纳入包庇对象。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检举违法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以窝藏罪定罪处罚。与犯罪分子事先串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向有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泄露信息的;

两年内向社会公开举报三次以上的;

一年内因泄露信息受到行政处罚,又实施泄露信息行为的;

致使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的其他主犯未能及时被绳之以法的;

导致卖淫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行为时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案例解读

2020年6月16日21时许,同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河南A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郑登高速公路某路段,两人同乘受害人张某2两轮电动车自西向东行驶时相撞,后自东向西与道路南侧步行的受害人李某3相撞,造成张某2、李某受伤3、随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张某2死亡,引发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两辆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同案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告人张某某叫至案发现场,李某某弃车逃跑。新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制作虚假证明,隐瞒李某某是驾驶员的事实,张某某自称是驾驶员。新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李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2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处受伤,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是犯罪分子,制作虚假证明予以掩盖,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犯罪人为犯罪人提供藏匿场所、财物,帮助其逃跑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掩盖犯罪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并处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有串谋的,以共同犯罪处罚。本案中,张某某明知李某某系犯罪分子,并向公安机关作出虚假陈述,声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张某某制作虚假证明掩盖李某某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

5、律师分析

本罪系共同犯罪,有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包庇、包庇人犯罪后产生的,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在没有事先与犯罪分子共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或包庇行为的人才能受到惩罚。发现了这个罪名。行为人事先与犯罪分子共谋,并在犯罪分子犯罪后同意包庇、包庇犯罪分子的,构成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并有预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本案中,即使共同犯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罪、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罚。

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在伪证罪中,故意制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证据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类似。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一)本罪是一般客体;而伪证罪则是一个特殊的课题,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

本罪的发生时间没有限制的;而伪证罪则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三)本罪是以逃逸或者其他庇护方式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制裁的;伪证罪掩盖了对任何案件都很重要的刑事情节。

窝藏、包庇的对象可以是无嫌疑的犯罪分子,也可以是已判刑的犯罪分子;而伪证罪的客体只能是未决的犯罪分子。

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此,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除犯罪痕迹、毁灭证据的行为就构成包庇罪。《刑法》增加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后,也有人认为掩盖罪包括帮助消灭犯罪痕迹、毁灭犯罪证据等内容。我们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窝藏罪应仅限于制作虚假证据证明窝藏的行为,不包括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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